索引号:
SY0024797211202300016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崇三府〔2023〕4号
成文日期:
2023-02-07
发布日期:
2023-02-1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村委会:
第一条【目的】 为引导和规范本镇农村土地承包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控、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建立土地流转主体资格准入、风险评估制度并相应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控。根据市委农办、市农委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开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和区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并结合本镇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实际情况,现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本镇范围内所有土地流转事项。
第三条【收取标准】1、种植常规农业作物的经营者:(1)家庭农场(或个人)每亩收取风险保证金150元;(2)其他经营主体流转面积在500亩(含500亩)以下的,每亩收取风险保证金300元,流转面积在500亩以上1000亩(含1000亩)以下的,每亩收取风险保证金250元;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每亩收取风险保证金200元,可按逐级累进计算风险保证金总额;2、种植果蔬及苗木的经济作物经营者:按“付一押一”的原则收取风险保证金。特殊情况经双方协议一致后确定收取金额。
第四条【资金管理】各村应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由涉及土地流转的村委会进行专项管理、专户核算。
第五条【缴纳方式】应于流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并应在土地流转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保障金退还】土地流转期满之日起十内返还风险保证金及相应的利息。
第七条【承包方责任】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风险保证金,流转合同不予生效。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并造成财产损失的,风险保证金交由发包方处置。
第八条【其他】如遇特殊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经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后,风险保障金予以返还。
本试行意见由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试行期一年。
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