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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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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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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人民政府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告
沪崇(三)府强拆告字〔2017〕第050006 号
当事人: 林生忠
地 址: 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纯阳村海星404号
经查,你(单位)于2016 年12 月/ 日在 三星镇纯阳村海星404号 擅自搭建 占地面积46.48平方米 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四十一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崇明区三星镇人民政府已于2017 年03 月15 日发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沪崇(三)府责拆决字[2017]第050010号),并分别已于2017 年09 月20 日和2017年09 月 20 日向你(单位)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文书编号:沪崇(三)府限拆告字[2017]第050009号)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文书编号:沪崇(三)府限拆催字[2017]第050008号),限你(单位)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经查,你(单位)在规定限期内未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现依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将于2017 年10 月20 日后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届时,请你(单位)取走上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崇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人民政府(盖章)
2017年 09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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