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进崇明数字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202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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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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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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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13

为进一步优化崇明数字产业发展环境,激发创新活力,壮大产业规模,加快推动崇明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相关产业政策和本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崇明数字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202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期自2025年11月13日至11月22日(10天)。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2日。

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箱:cmzwfwb@163.com;

2.来信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326室。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崇明数字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202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崇明区数据局

2025年11月13日


附件

关于加快推进崇明数字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202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本市有关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城市数字化转型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崇明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扶持对象

符合本区数字产业化发展导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依法设立在崇明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简称“软信业”,包括人工智能、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数字内容服务、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集成等)企业。

二、扶持内容

(一)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对企业获得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相关领域)的,可按照1:0.5予以区级配套,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扶持。对获批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上海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百强企业、上海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成长百强企业的重点企业,可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

(二)支持企业高速成长。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软信业企业,可给予一次性30万元扶持;企业年度营收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且增速超全市平均增速1.2倍的,经综合评估,可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企业获得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扶持的,可按照1:1予以区级配套,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四)支持智能算力使用。对租用智能算力并获得市级“算力券”补贴的企业,可按照1:0.5予以区级配套,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扶持。对企业新建或改扩建后,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算力达到2000Pflops以上,且数据中心电能利用效率(PUE)不高于1.25的项目,经综合评估,可按照设备和软件等建设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0万元扶持。

(五)支持AI大模型应用。对调用云平台部署的第三方大模型API,或采用第三方大模型私有化部署方式,推进大模型垂类应用并获得市级“模型券”补贴的企业,可按照1:0.5予以区级配套,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扶持。对获得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上线备案的企业,经综合评审,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六)支持高质量语料采购。对购买非关联方的语料进行大模型、垂类应用、智能体等研发和应用并获得市级“语料券”补贴的企业,可按照1:0.5予以区级配套,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扶持。

(七)支持芯片创新发展。鼓励企业购买集成电路IP、EDA设计工具软件等工具,经综合评估,可按不超过合同金额20%,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鼓励经营主体自主开发IP,经综合评估,可按不超过首批次合同金额30%,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

(八)支持核心技术研发。鼓励重点企业在人工智能、元宇宙、软件与算法、智算中心、区块链等重点领域持续加强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发和产品研制投入,对研发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5%以上,经综合评估,可按不超过研发投入20%,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扶持。

(九)支持创新交流活动。鼓励企业围绕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举办有影响力的数字产业峰会、赛事、论坛、展会等活动,经综合评估,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每次活动不超过50万元,每年不超过300万元扶持。

(十)支持成果体验展示。对在本市范围内建设数字产业领域的创新产品体验或展示中心的企业,经综合评估,按照产品体验中心或展示中心建设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扶持。

三、附则

(一)本办法按照区财政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扶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国家规范招商引资相关要求的企业不予扶持。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如遇任何第三方机构自称可代为申请,请即联系我局举报。

(三)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当年数据的兑付在次年开展)。

(四)本办法条款如与本区其他扶持政策条款重复,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本办法由区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按照上级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