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区政务服务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2-03-15 00:00

浏览

【字体:
  • 索引号:

    SY6666666661202200002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崇政服办〔2022〕5号

  • 成文日期:

    2022-03-15

  • 发布日期:

    2022-03-1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各科室:

经研究,现将《区政务服务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

区政务服务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规范管理流程,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程〉的通知》(崇财行〔2018〕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区政务服务办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所属国有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目标:

(一)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

(二)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

(三)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决策机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构成,其组成和职责为:

(一)决策机构 

办资产管理审批决策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按规定负责一般日常资产审批决策管理,并定期办领导班子会议报告。重大的资产管理工作决策形式一般为办党组扩大会议集体决策,其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资产的管理规定,审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

2.审批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计划及新增资产购置预算;

3.审批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4.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合理调配;

(二)管理部门

综合科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综合科(账务管理员)主要职责为:

1.组织编制资产预算,审核资产购置计划预算明细;

2.组织制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3.对资产总账进行管理,按资产分类进行资产核算;

4.定期与单位资产实物管理员进行资产明细核对工作。

综合科(实物管理员)主要职责为:

1.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办理资产采购、验收入库、领用、调配、资产维修等日常工作;

2.登记和保管资产实物明细台账、资产卡片,并定期和综合科(账务管理员)部门进行账账核对,与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账实核对;

3.定期组织资产实物清查盘点工作;

4.按本制度规定办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等工作。

(三)使用部门

机关各科室是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是资产的直接使用人和保管人,主要负责:

1.维护本部门所辖范围内的资产实物,及时做好资产领用登记,不定期对所辖范围内资产进行盘点;

2.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资产,做好资产日常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和完好;

3.配合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清查盘点等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管理

第七条  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在保证满足履行职能需要的基础上,遵循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减少闲置和浪费。

第八条  各使用部门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增人员的;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现有资产无法满足的;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更新的;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资产配置计划一般由综合科提出,报办分管领导同意后根据配置标准做好年度预算。

第十条  综合科负责对资产配置计划的实施。对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实物资产,要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规定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采购流程。

第十一条  凡因建造、购入、调入、改建、捐赠等增加的国有资产,实物管理员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账务管理员应当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等资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使用须按照“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要求,鼓励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人须负责所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如有固定资产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丢失、损毁等情况须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实物资产在使用部门之间不得擅自转移。如需调整的,应当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经综合科同意后,办理相应转移手续。工作人员调离、退休时,应当在其使用的资产移交完毕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不再使用的资产应及时退库。

第十五条  如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相应申请,经办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六条  对于新购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员对发票、合同等进行审核,无误后支付结算;使用部门会同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资产验收;账务管理员和实物管理员分别根据支付凭证、验收凭证、其他附件共同做好财务入账处理和资产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资产领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使用部门申报。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资产配置条件,提出各项资产需求数量,并提供相关说明;

(二)综合科审核。综合科根据使用部门所提出的申报需求

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

(三)资产发放。实物管理员根据审核意见发放资产。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综合科制定本单位资产处置计划,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综合科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综合科将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说明)函、有关文件、证件和材料报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办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根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和年度自行处置资产限额标准报区财政局审批或备案;

(四)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采取公开处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予以处理;

(五)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由综合科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区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六)综合科根据资产处置批准文件,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资产和财务账目。

第二十条  进行资产无偿调拨(划转),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调拨(划转)申请书;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原因而调拨资产,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

(六)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说明)函;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

(四)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六)捐赠协议、受赠方出具的收件证明;

(七)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经上级部门批准允许出售、出让、转让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的申请书;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及其合同草案;

(五)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说明)函;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双方单位拟置换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六)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七)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资产报废、报损,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报废、报损申请书;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班子成员确认并签字的办公会议纪要;

(六)报废、报损原值≥30万的需要第三方出具的鉴定书;

(七)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税金、评估费和佣金等费用后,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区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同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资产处置收入情况,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盘点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需要拍卖、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

(二)需出租、出借无法确定价格的资产;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环节需注意如下事项:

(一)资产评估工作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质;

(三)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周全;

(四)评估价值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八条  资产清查。资产应开展抽查和定期清查,一般每半年抽查一次,每年定期清查一次,资产清查结果以工作报告为具体呈现形式,主要反映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完成资产盘点工作,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账、物进行全面梳理。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国有资产的分配、调拨及定期盘点,对资产的流动、损坏情况进行统计上报及报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资产盘点结果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第七章 资产统计报告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综合科为本单位统计与信息管理部门,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编制资产统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综合科须定期核对统计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对各类统计资料、报表及文件进行归档管理,并按规定落实信息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执行本制度规定过程中与上级文件精神出现不一致,及制度中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试用期一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预览
相关链接
公众评价

0位公众参与评价,0位公众认为信息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