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666666666020190001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文字号:
崇政服办〔2019〕10号
成文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0-1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规〔2019〕39号,附件1),本市取消、调整和承接了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涉及区级共6项,其中取消5项、调整1项。现就做好相关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
二、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16号)要求,做好批后监督检查工作。
三、严格执行《决定》。对取消的事项,不得再进行审批;对调整的事项,不得再按之前方式进行。
四、做好网上政务服务内容的调整工作。根据《关于全面规范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崇政服办〔2019〕7号),涉及事项取消和实体性内容调整的,由市级部门统一处理;涉及事项程序性内容调整的,由各单位按要求调整修改。
五、对《决定》中列明的事项,涉及单位应填写《崇明区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情况表》(附件2),经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10月25日(星期五)下班前反馈我办。
我办将加强监督检查,并将各单位执行情况列入年度政务服务工作考核重点内容,请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取消、调整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2.崇明区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情况表
上海市崇明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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