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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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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9-1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一、重点普法内容及责任部门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局系统各科室、各单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局系统各科室、各单位)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房租赁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市场管理科)
(四)《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五)《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房屋建设管理科、住宅建设发展中心)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房屋征收管理科)
(七)《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物业管理科、区房屋管理中心)
(八)《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住房保障科、区住房保障和修缮管理事务中心)
二、重点普法对象
(一)本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含乡镇)相关行政、事业等工作人员;
(二)本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活动的各类企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本区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及业主;
(四)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拟征收对象;
(五)本区各类住房保障对象及潜在对象;
(六)本区优秀历史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
(七)本区其他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工作有关的企业、组织或人员。
三、普法工作要求
(一)加强内部法治培训
落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能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局系统以及乡镇等层面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促进相关工作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二)扎实做好社会宣传
通过宣传材料、网络、微信等各种媒介面向社会尤其是重点对象积极开展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法治宣传活动,增强相关主体的法治意识。在“12·4”国家宪法日等各类特殊时间节点,以法律进基层等活动为载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
(三)推进完善全程普法
把普法融入日常工作全过程,在办理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业务、开展检查、协调指导工作时,主动告知、提示相关人员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在依法答复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咨询投诉等过程中,将处理问题与宣讲法规相结合,主动阐明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普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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