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2-11-30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4381202200046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

    沪崇房管〔2022〕73号

  • 成文日期:

    2022-11-14

  • 发布日期:

    2022-11-30


直管公房受托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直管公房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规范授权房产的经营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公房的产权处分

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委托上海市崇明区房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房管中心”)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直管公房进行管理,并由区房管中心与受托管理单位签订直管公房委托管理协议书。

1.受托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处置授权经营的直管公房,确因特殊情况(拆迁、旧城改造等),必须报区房管中心,经核实同意,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并办理拆除房屋的核消。

2.未经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受托管理单位对授权管理的直管公房不得办理抵押、转移、变更登记、使用权转让。

3.对直管公房在旧城改造中拆迁补偿协议由区房管中心负责签订。

二、公房的修缮管理

1.根据市局有关直管公房的修缮标准、受托管理单位要对直管公房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房屋结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要建立房修应急预案,配备一定的维修材料应对突发事件。

2.加强直管公房维修养护,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居住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1998〕31号)执行,保证一定租金收入用于房屋维修,确保房屋维修资金的落实和使用。维修及时率达100%以上,居民满意率达到95%以上。

3.受托管理单位要强化直管公房的查抢险工作,对查出的房屋危险点必须按照市局相关规定采取解除危险措施。

三、公房的租赁管理

1.公有住房空屋管理,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所有空屋进行一次排摸,一户一卡登记造册后报区房管中心房管科备案,每季度报一次。

2.直管公房租赁户的分户、更名、过户,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沪房规范〔2019〕3号)文件执行,报区房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3.使用权转让按照《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沪府发〔2019〕19号)文件执行。

4.结合2007版公有住房租赁证换发工作,受托管理单位不得继续发放旧版公房租赁凭证;对存量空屋,应严格执行准入标准,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报区房管中心审批。如有违规将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5.对非居住用房的装修由承租人向出租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出租单位同意方可装修,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清运费,未经同意不得装修。

四、公房的租金管理

1.居住公房的租金标准按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收缴率达98%以上。

2.非居住用房(营业用房、生产用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根据地段等因素,由租赁双方协商,但不得低于规定租金标准,租赁期不得超过五年。签订的合同报区房管中心房管科备案。

3.非居住用房转租,需经受托管理单位同意,报区房管中心审核,并缴纳一定的转租租金。

 


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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