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438120220000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崇房管〔2022〕30号
成文日期:
2022-05-17
发布日期:
2022-05-1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崇明区城镇居住房屋和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与常态化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推动复工复产复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49号令)和《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建房管联〔2022〕47号)以及区委、区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制定了《关于加强崇明区城镇居住房屋和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5月17日
关于加强崇明区城镇居住房屋和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与常态化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推动复工复产复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49号令)和《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建房管联〔2022〕47号)以及区委、区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现就我区城镇居住房屋和宅基地房屋租赁相关工作,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将城镇居住房屋和农村宅基地房屋出租用于居住使用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职责分工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城镇居住房屋和宅基地房屋租赁行为管理,组织开展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宅基地使用管理,统筹推进乡村治理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宅基地规划、用地管理,指导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城镇居住房屋和宅基地房屋的人口管理和治安管理。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乡镇加强城镇居住房屋和宅基地房屋租赁的消防安全管理。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乡镇依法查处有关城镇居住房屋和宅基地房屋违法违规租赁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有关城镇居住房屋和宅基地房屋租赁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推进村居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促进村民、居民对城镇居住房屋和宅基地房屋租赁有关事务的积极参与。
乡镇承担本区域城镇居住房屋和宅基地房屋租赁的属地管理责任,承担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基层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村(居)组织做好日常工作,协调和处理区域内房屋租赁有关事务和纠纷。
村(居)组织发挥村民、居民自治的主体作用,以基层党建为引领,以村(居)级民主管理为基础,协同管理部门做好城镇居住房屋和宅基地房屋租赁的日常工作,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三、登记备案
城镇居住房屋和宅基地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四、加强管理
(一)乡镇要落实领导责任制,指定专管部门,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组织农村经营管理、规划资源、建设管理、城运管理、城管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各方力量,加大对村(居)组织的工作指导和保障力度,充实网格工作站等基层队伍建设,坚持沉到一线,建立完善城镇居住房屋和宅基地房屋租赁综合管理机制。
(二)乡镇要建立本区域城镇居住房屋和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电子档案,全面推进房屋出租信息排查登记和动态更新,做到“一户一档”,确保房屋租赁底数清、情况明,为加强房屋租赁全过程监管提供信息化支撑。
(三)乡镇要进一步完善房屋租赁安全巡查制度,发现租赁房屋上存在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并跟踪整改情况,督促有关责任人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乡镇要加大对城镇居住房屋和宅基地房屋租赁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挥城运中心指挥枢纽作用,组织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和相关条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过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要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总体部署,加强本区域城镇居住房屋和宅基地房屋租赁信息排摸及日常管理监督。
(二)加强数据共享。在“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的总体架构下,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实有人口等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全区统一的房屋租赁管理信息化支撑体系。
(三)加强宣传引导。乡镇全面开展城镇居住房屋和宅基地房屋租赁有关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规范租房、安全租房的意识,在房屋租赁领域,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社会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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