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本区部分存量动迁安置房转用作社会租赁住房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1-06-15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438120210000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住房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

    沪崇房管〔2021〕40号

  • 成文日期:

    2021-06-08

  • 发布日期:

    2021-06-15

关于印发《关于本区部分存量动迁安置房转用作社会租赁住房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2021年5月8日,《关于本区部分存量动迁安置房转用作社会租赁住房的工作方案(试行)》经区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1年6月8日        

 

 

关于本区部分存量动迁安置房转用作社会租赁住房的工作方案

(试行)

市“十三五”住房租赁发展计划所下达我区的新增租赁房源指标任务为2000套。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住房租赁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区住房租赁市场,确保我区“十三五”新增租赁住房指标能顺利完成,我区积极探索、深度挖掘了各类房源建设和筹措渠道。

经梳理排摸,本区部分已建成的区属动迁安置房项目中,存在因各种因素长期空置的未安置房源,对此,市审计局在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报告沪审社报〔2018〕79号中提出“区属动迁安置房源存量较大,使用效率低,3年以上未使用房源占可使用房源比例较高,存在一定管理风险”的问题,要求进行整改。为盘活存量国有资产,我区在统筹考虑区位、交通、房型、公共配套等因素的前提下,将部分区位条件较好、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较为完善的存量动迁安置房经一定审批程序转用为社会租赁住房,用于市场化租赁。

一、转用对象

本方案所称的存量动迁安置房,是指本区已竣工、回购、尚未分配,处于长期空置状态且近期亦无项目安置需求的区属动迁安置房源。

二、转用原则

(一)严格转用控制原则。按照租赁住房建设有关要求,转用房源应适当集中,主要分布于产业集聚区、高校及科研院所、医院、交通枢纽及轨交站点周边等交通便捷处、生产生活便利处和住房租赁需求集中的区域。原则上转用期限不低于6年,并须向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转用房源文件登记工作,明确转化期内房源不得抵押、不得过户等要求。

(二)三不改变原则。对符合转用条件的存量动迁安置房,实施转用后不改变原土地性质、不改变房屋性质、不改变权属性质。

(三)使用安全原则。切实保障租赁人的合法权益,转用后的房屋要符合消防安全、使用安全等居住要求。

(四)统一运营原则。对本区符合转用条件的存量动迁安置房源,经认定转用后,统一委托相关企业进行资产经营管理。

三、转用流程

(一)申请。由本区动迁安置房房源收储单位负责对本区符合转用条件的动迁安置房房源进行全面梳理,并将相关情况定期报区住房租赁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由房源收储单位向区住房租赁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提出转用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房源转用的书面申请;

2.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权利人等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核。转用房源由区住房租赁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申请单位)联合会审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办理租赁住房转用手续,向市场供应。

(三)运营。相关运营企业与房源收储单位签订运营管理协议,根据市场定位,负责对经认定转用的房源进行必要的装修后租赁运营,按协议约定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收取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通过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房源,并按《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试行办法》规定,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鼓励充分考虑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鼓励与本市注册、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达成对接协议,向该单位安排的职工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收入管理

经认定转用的房源,应设立资金专户,租金收入专户储存,专户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管。租金收入扣除装修、维护、物业管理费、运营及支付受托方管理费等费用后的盈余,专项用于动迁安置房转用、存量房源日常管理、后续保障房建设等工作。

五、退出机制

申请转用的房源,转用年限原则上不低于6年,在此期限内按照市场化租赁方式用于出租。

(一)转用满6年的租赁住房,若房源收储单位确需用于安置动迁户而退出租赁的,可由房源收储单位向区住房租赁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住房租赁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报区住房租赁工作推进小组审批并报区政府同意后给予核销退出;

(二)尚在6年转用期限内的房源,确因区重大项目动迁安置需退出租赁的,由区住房租赁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报区住房租赁工作推进小组审批并报区政府同意后退出。

六、解释说明

本方案具体操作口径由区住房租赁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本方案实施期间,如遇市相关政策调整,将严格按照市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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