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上海市崇明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0-12-25 00:00

  •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25

关于《上海市崇明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不断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报经上海市崇明区政府同意,印发了《上海市崇明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

区征收安置住房原称为配套商品房、动迁安置房,是指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区房屋土地征收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原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曾于2013年转发《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崇明县征收安置住房(动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崇府办发〔2013〕39号,规范本区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近年来,随着崇明生态岛建设的深入和重点地区开发建设的推进,征收安置住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矛盾亟待加以解决和规范。为适应新的形势与要求,本区以《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崇明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开发建设、供应和使用、附则等四个部分,主要涵盖五方面内容:

(一)管理职责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区征收安置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制度,推进征收安置住房项目的建设、供应与使用管理,长兴岛辖区内的征收安置住房开发建设,原则上由长兴岛管委会负责推进。

(二)开发建设

征收安置住房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并符合生态环保标准,结合区域间产城融合布局、居民方便出行、周边交通组织管理等要求,以及城镇化功能定位合理安排,由前期实施主体提出申请,区规划资源、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研究,将组织实施方案上报市规划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审批后落实。

(三)房源供应与使用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作为区房源收储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区域重大工程、旧城区改造、城市更新、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动拆迁需求情况,统筹平衡、协调安排征收安置住房房源,加强动态监管。列入安排供应的征收安置住房房源,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征收安置住房供应协议》,确定面积、套数、价格以及资金拨付等内容,供应所需房源。

(四)房源价格管理

征收安置住房的房源供应价格,由建房销售价格和房源收储后发生的财务成本、物业管理费等组成。可根据本区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及市场房价变动等情况,会同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财政等部门拟订房源供应价格调整方案,报本区政府审定。

调整后供应价格与原供应价格间的差价及差价净收益部分,应纳入区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可用于本区旧城区改造、住房保障等相关支出,并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征收安置住房房源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由区房屋管理部门指定机构收取后纳入专户管理,并在完成建房协议价格结算和差价清算后,将项目的最终差价上缴区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