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规范性文件专栏 / 乡镇委局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0-12-24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438020200005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

    沪崇房管〔2020〕105号

  • 成文日期:

    2020-12-17

  • 发布日期:

    2020-12-24

  • 生效日期:

    2021-01-01

  • 失效日期:

    2025-12-31

各有关单位

2020年11月23日,《上海市崇明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经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01217

上海市崇明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加快推进本区重大工程等项目建设步伐,不断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征收安置住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区房屋土地征收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关征收安置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区征收安置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制度,推进征收安置住房项目的建设、供应与使用管理;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长兴岛辖区内的征收安置住房开发建设,原则上由长兴岛管委会负责推进。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五条  计划编制

各乡镇、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动迁需求与存量房源上报征收安置住房项目,经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初步审核、综合平衡后,确定上报项目是否纳入中长期建设计划,并报区政府审批通过后实施。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区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城市更新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区域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区属征收安置住房的年度实施计划,并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前期实施主体

根据我区生态建设发展、产业功能分布和安置房需求相对集中的区域特点,由区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推进征收安置住房前期土地征收、储备工作。

第七条  项目选址

征收安置住房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并符合生态环保标准,结合区域间产城融合布局、居民方便出行、周边交通组织管理等要求,以及城镇化功能定位合理安排,由前期实施主体提出申请,区规划资源、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研究,将组织实施方案上报市规划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审批后落实。

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区规划资源部门向市规划资源部门申报审批后,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第八条  申报认定

征收安置住房项目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商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部门,并经区政府同意后,向市房屋管理部门申报。区规划资源部门在会商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条件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资源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第九条  土地出让

(一)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与取得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开发权的建设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征收安置住房用地”的土地用途。

(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房屋收储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协议书》,进一步明确建设要求、交房时间、销售价格和供应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建设单位

征收安置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开发建设的资金、资质、资格和社会信用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市大型国企、央企、区属国企等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一条  建房协议价格确定

征收安置住房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折算为土地楼面价)、建筑安装综合造价、配套市政公建建设成本、财务成本、销售和管理费用、建设单位的微利和相关税费等组成。价格确定的程序依次为: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牵头,在项目土地出让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建项目成本价格进行核实论证,并会同区发展改革、建设管理、规划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以下简称“会审部门”)会审,形成审核意见后上报区政府审定。

根据《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满足相关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委托的财务监理机构,自项目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至取得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期间,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管、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其中,项目通过设计文本(施工图)审查后,请相应的财务监理机构对建筑安装综合造价进行核实论证,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会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形成会审意见后报区政府确定。

项目竣工取得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进入决算程序。由建设单位提出建房协议价格结算申请,区审计部门进行核实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书或报告,上报区政府审定。

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有关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建设成本变化的情况,需要调整建房协议价格的,按照前款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建设要求

征收安置住房建设应按照“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美、工程优质”的总体要求,注重生态、绿色、节能的开发理念,体现“中国元素、江南韵味、海岛特色”。严格执行住宅设计和建设规范,参照《崇明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导则》,统一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标准,进一步提升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确保整体建设质量,以满足本区重大工程、旧城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安置用房的需求。

第三章供应和使用

第十三条  房源收储

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在《建设项目协议书》签订后,由房源收储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征收安置住房供应协议》,对建成交付后的房源进行收储,并按约定支付购房款项。《征收安置住房供应协议》应当经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鉴证并备案,收储价格原则上按照项目建房协议价格确定。征收安置房源应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及供应。

第十四条  房源供应及供应价格  

(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作为区房源收储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区域重大工程、旧城区改造、城市更新、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动拆迁需求情况,统筹平衡、协调安排征收安置住房房源,加强动态监管。列入安排供应的征收安置住房房源,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征收安置住房供应协议》,确定面积、套数、价格以及资金拨付等内容,供应所需房源。

(二)征收安置住房的房源供应价格,由建房销售价格和房源收储后发生的财务成本、物业管理费等组成。可根据本区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及市场房价变动等情况,会同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财政等部门拟订房源供应价格调整方案,报本区政府审定。

(三)调整后供应价格与原供应价格间的差价及差价净收益部分,应纳入区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可用于本区旧城区改造、住房保障等相关支出,并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四)征收安置住房房源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由区房屋管理部门指定机构收取后纳入专户管理,并在完成建房协议价格结算和差价清算后,将项目的最终差价上缴区级国库。

第十五条  供应单管理

用房单位须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指导下,有序领用《配套商品房供应单》(以下简称“供应单”),在申领供应单时须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供应协议)、被征收居民分房汇总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房源安置

(一)征收安置住房房源的安置使用,应遵循征收安置房源托底保障配比,辅以货币化安置的原则,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条件审核、开具供应单、签订预(销)售合同的程序。用房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把握供应对象,规范供应程序。

(二)拆迁实施单位会同所在的镇、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动迁户的购房申请,向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居民,开具“配套商品房供应单”。须经用房单位填报确认同意后,再报征收(拆迁)管理部门审核盖章。购房人持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供应单”等材料,与建设单位签订预(销)售合同。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征收安置住房的购房人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  产权登记

(一)建设单位取得的征收安置住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备案证明,应当注记“征收安置住房”。

(二)销售合同签订后,征收安置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持“配套商品房供应单”和《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文件,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相应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和预告登记证明的“附记”栏内注记“征收安置住房”。

(三)征收安置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但依法发生继承等非交易类行为,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回购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建配套设施使用管理

征收安置住房项目交付使用、入住过程中,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做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移交接管工作。

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内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由区政府指定的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的供应价格进行处置,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将其转让,或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条  房源调整

根据本市保障性安居用房建设、供应的需要,经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批准,征收安置住房可以调整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经由市政府批准后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情形

城市更新、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等项目安置的房源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细则施行前以配套商品房、动迁安置房、征收安置住房立项的建设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效期限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本细则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