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崇明区房屋外墙墙面及附着物、建筑附属构件的高空坠物隐患问题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0-06-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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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Y002478438020200003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

    沪崇住综管联办发〔2020〕2号

  • 成文日期:

    2020-05-28

  • 发布日期:

    2020-06-0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关于崇明区房屋外墙墙面及附着物、建筑附属构件的高空坠物隐患问题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本区建筑物高空坠物的风险管控和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关于崇明区房屋外墙墙面及附着物、建筑附属构件的高空坠物隐患问题处置工作意见》。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528日            

关于崇明区房屋外墙墙面及附着物、建筑附属构件的高空坠物隐患问题处置工作意见

为切实加强本区建筑物高空坠物的风险管控和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本市空调外机等外立面附加设施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沪精推办〔2019〕9号)和《关于本市房屋外墙墙面及附着物、建筑物构件的高空坠物隐患问题处置工作意见》(沪精推办〔2019〕10号)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崇明区房屋外墙墙面等高空坠物隐患问题的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依托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平台,成立崇明区建筑物高空坠物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建设管理委、区绿化市容局、区财政局、区城市网格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系统公房产权单位。工作小组负责本区高空坠物隐患问题处置的组织推进。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推进相关政策制定、部门间综合协调、处置责任落实等工作。

二、职责分工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相关单位开展高坠隐患的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使用的业务指导。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由设计施工质量引发的高坠隐患以及保修期内项目的处置工作。

区城市网格化管理中心负责小区网格化巡查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派员参加,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工作推进和落实。

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负责辖区内高坠隐患问题处置的统筹实施,落实建筑物高坠隐患排查、检测鉴定等,做好居民群众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维修前的应急处置措施,督促相关业主实施维修,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再次筹集等工作。

三、主要工作

(一)隐患排查

乡镇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专业单位,对辖区内建筑物开展以空调外机为主的外立面附加设施高坠隐患全覆盖排查,6月底完成排查,并建卡立档,书面告知产权人予以落实整改。对于严重的高坠隐患,需书面告知产权人予以即时即改。

(二)修缮整治

乡镇申报开展我区“生态美丽家园”工程、三类旧住房综合改造等,将空调外机等外立面附加设施整治纳入必须实施科目。旧住房成套改造、拆除重建改造工程按照新建住宅空调机位设计标准综合考虑空调外机等外立面附加设施的设置。

四、处置流程及要求

(一)发现报告及应急处置

对通过12345市民热线、962121物业服务热线报修或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物业服务企业排查巡查上报等各渠道发现的房屋外墙墙面及附着物、建筑附属构件的高坠隐患问题,统一纳入城市网格化监督管理范围。乡镇接到区综管平台派单后,应对高坠隐患问题进行核实,督促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自行管理机构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区房管部门报告。

对存在高坠隐患的房屋,物业服务企业或小区自行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告知、设立警戒线等警示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搭建防护网、棚架等必要的应急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坠物伤人事件。

(二)责任认定及专业检测

房屋外墙墙面及附着物、建筑附属构件的高坠隐患问题处置坚持“谁的房子谁负责、谁造成的原因谁负责”的原则,业主和设施设备产权人为责任主体,造成高坠隐患问题产生的业主或相关责任方承担维修责任。按照高坠隐患产生的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和分类处置:

1.对因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引起的高坠隐患问题,由房屋的原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承担维修责任。

2.对因房屋自然老化、日常维护保养不足等原因引起的高坠隐患问题,由相关业主进行维修处置。外墙、屋顶等共用部位的隐患问题,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实施维修,维修费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对自用部位的外窗、玻璃阳台等,由该部位所在房屋的业主负责维修。

3.对于外墙上设置的空调外机、雨篷、花架、晾衣架、防盗窗等业主自有自用设备的高坠隐患问题,由相关业主进行整治。

4.对高坠隐患原因不清晰而无法明确处置责任的,由乡镇先行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检测鉴定,依据检测鉴定结论来明确维修责任。

5.检测鉴定报告应明确高坠隐患产生的主要原因和维修处置建议。对检测鉴定结论有争议的,可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组织专家对检测报告进行技术评审。如需要走司法途径判定责任主体的,检测报告技术评审认定的责任方须先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隐患部位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三)维修处置及项目监管

1.编制维修方案。高坠隐患处置的实施责任主体应编制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维修方案。维修方案应以安全为先,结合经济性和耐久性,避免反复维修。对隐患问题突出、处置难度较大的项目,市、区房管和建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维修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2.项目纳入监管平台。由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实施的隐患处置项目纳入区建管平台监管,由业主实施的维修项目按相关管理规定纳入区修缮平台监管。

3.挂牌督办和销项管理。本区高坠隐患问题处置工作纳入城市安全运行风险管控系统,实行挂牌督办、限期维修、销项管理,形成管理闭环。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区建筑物高坠隐患排查、处置工作的推进落实;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职,负责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推进和各长效常态管理机制的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相关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党建引领作用,强化工作合力,做好居民群众工作和整治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落实资金保障

各乡镇应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建筑物高坠隐患的排查、鉴定、评审评估以及应急处置维修等。

对原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的责任已无法追溯的,建筑物所在地乡镇托底先行处置。对于明确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小区,应多策并举筹措资金,小区所在地乡镇可适当补贴或先行部分垫资,以及时处置安全隐患。无物业服务企业或自行管理机构代管的建筑,由乡镇做好应急托底工作。

(三)完善管理制度

加强对设计和材料的源头控制。禁止、限制使用GRC、EPS、XPS等易脱落的装饰构件。立面的装修分项工程纳入审图制度,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对使用外墙节能保温材料、外墙饰面砖及石材的设计和施工等应加强评估。探索推行质量缺陷保险,鼓励探索施行房屋使用灾害保险,以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四)加强执法惩戒

对在保修期内或经检测鉴定认定承担主要责任但拒不整改的开发企业和在设计、材料选用、施工工艺等方面存在过失导致房屋存在高坠隐患且拒绝配合开发企业进行整改的材料生产、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企业,由区建管委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对拒不履行处置义务的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严格执法,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五)加强考核督查

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工作动态通报。

(六)加强宣传发动

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凝聚政府、企业、社区等各方力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空调外机等外立面附加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整治的行动情况和成效,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注重发挥房屋业主、附加设施设备产权人的主体责任作用,强化主体意识,发动市民群众依法、主动、守约、有序地参与整治活动,营造空调外机等外立面附加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其他

本区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关于开展2019年本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沪建质安〔2019〕409号)实施。本区大型居住社区市属保障性住房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整治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属保障性住房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维修工作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19〕219号)实施。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关于落实本市全面开展空中坠物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细则》(沪绿容〔2018〕317号)实施。

附件:1.建筑物外立面空中坠物安全隐患告知书(样张)

2.建筑装饰物、外挂物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告知书(样张)

3.××镇(乡)房屋外墙墙面及附着物、建筑附属构件的高空坠物隐患排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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