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2019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通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9-08-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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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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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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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9-08-14

为进一步扩大本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范围,切实解决本区各类人才、新就业青年职工等非籍常住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市房管局的总体部署,本区2019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即将启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

2019年本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于2019年8月26日至8月30日政策咨询,正式受理自2019年9月2日开始至 2019年9月30日结束(双休日及国定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

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且在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但在同一个区内两个及以上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工作,且累计工作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三、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的单身承诺书(原件),丧偶的,提供死亡方的火化证(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63个月内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或者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件)。

6、申请人工作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7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单位和从业人员情况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长病假、内退、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等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单位和从业人员情况证明》;

3)外省市办理离、退休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或发放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

4)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若为已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应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者退伍证明;

5)出租房屋人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6)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8、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 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若所购车辆未登记上牌,提供购车发票或合同;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债券凭证;

4)拥有基金人员应提供:基金对账单;

5)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6)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7)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

9、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10、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1、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居住证状态、社保或个税缴纳情况、婚姻状况、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和申请受理地点

1、非本市户籍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且家庭限于申请人与配偶,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以及丧偶申请人与其未婚子女三类情形。申请家庭应当书面推举一名符合非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的行为。

2、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符合非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一方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各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

乡 镇

地  址

联系电话

1

绿华镇

绿华镇新建公路648号2幢

59351681

2

新村乡

新村乡新中村新跃287号

59650095

3

新海镇

新海镇海展路80号

59655101

4

三星镇

宏海公路4291号

39600024

5

庙镇

庙镇合作公路70号

59365728

6

港西镇

港西镇三双公路1573号

59671520

7

城桥镇

城桥镇寒山寺路164号

69617132

8

建设镇

建设镇建星路108号

59331131

9

新河镇

新河镇新申路801号

59681534

10

东平镇

东平镇东冉路783号

59666777-8140

11

竖新镇

竖新镇前竖公路3150号

59491270

12

堡镇

堡镇化工路17号

59426451

13

港沿镇

港沿镇港沿公路1198号

39420024

14

向化镇

向化镇向化大街149号

59441973

15

中兴镇

中兴镇广福路37号

39440027

16

陈家镇

陈家镇北陈公路1454号

59405552

17

长兴镇

长兴镇海舸路465号西辅楼

56856596

18

横沙乡

横沙乡新环路57号

56899074

特此通告

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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