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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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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6-10-1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为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市住建委总体部署,本县2016年(第五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
2016年本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于2016年10月17日开始,至2016年11月30日结束(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申请受理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核查工作。
二、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三、申请表领取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请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取。
各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
乡 镇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
1 |
绿华镇 |
绿华镇嘉华路8号 |
59351681 |
2 |
新村乡 |
新村乡星村公路2107号 |
59650804 |
3 |
新海镇 |
新海镇海展路80号 |
59655101 |
4 |
三星镇 |
宏海公路4291号 |
39600024 |
5 |
庙 镇 |
庙镇剧场路6号 |
59365728 |
6 |
港西镇 |
港西镇三双公路1573号 |
39627622 |
7 |
城桥镇 |
城桥镇寒山寺路164号 |
69610188 |
8 |
建设镇 |
建设镇建星路108号 |
39628027 |
9 |
新河镇 |
新河镇新申路801号 |
59683346 |
10 |
东平镇 |
东平镇东冉路平悦路路口 |
59666777-8140 |
11 |
竖新镇 |
竖新镇响椿路60号 |
59491270 |
12 |
堡 镇 |
堡镇化工路17号 |
59426451 |
13 |
港沿镇 |
港沿镇建联路1138号 |
59463919 |
14 |
向化镇 |
向化镇向化大街149号 |
59441973 |
15 |
中兴镇 |
中兴镇广福路37号 |
39440027 |
16 |
陈家镇 |
陈家镇北城公路1454号 |
59405552 |
17 |
长兴镇 |
长兴镇海舸路509号4号楼北楼 |
56856596 |
18 |
横沙乡 |
横沙乡新环路57号 |
56899074 |
请广大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
特此通告
崇明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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