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化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索引号:
SY002479908120260001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向府〔2026〕11号
成文日期:
2026-04-07
发布日期:
2026-05-09
各部门、村居:
为进一步规范本镇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沪财采〔2023〕32号)及崇明区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国家、市、区、镇财政投资)进行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的项目采购,都属于本办法约束范围。各村(居)委会、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项目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向化镇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由政府各条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由党政办、规环办、经发中心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工作专班对全镇采购项目实行统一领导与监督,日常管理工作由党政办、规环办、经发中心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确保程序合法合规、监管有力有序、资料完整详实。工作专班日常工作由党政办、规环办、经发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党政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管货物类采购活动,完成货物类项目的验收入库;做好采购货物类项目的资产管理、档案备案等工作。
2.规环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管工程类采购活动;指导监督采购人做好采购工程类项目的资产管理、档案备案等工作。
3.经发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监管服务类采购活动;负责镇级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拨付审核;对接区级财政及采购监管部门。
(二)项目经办部门制度
采购需求部门为项目经办部门(含各项目申请部门、单位),作为采购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立项申报、需求拟定、资料报送、现场管理、安全质量把控及项目档案归集。项目经办部门的每个采购项目需明确具体联系人,负责采购项目全流程工作。
二、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本镇采购项目根据项目类型、预算金额及《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规定,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类实施。纳入上海市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一律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标注“适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单笔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按框架协议采购执行,100万元及以上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未纳入上海市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分散采购的项目,按以下标准确定采购方式,严格执行相应程序:
(一)直接采购
1.适用范围:镇级单项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下(不含)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包括一般设备采购、勘察设计、法律咨询、小额养护服务、零星办公设备、小额服务咨询等。
2.实施要求:项目经办部门拟定采购方案,明确采购内容、规格标准、预算金额,填写《向化镇直接采购备案表》,经镇“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通过后实施;项目经办部门将采购结果向工作专班组员备案,形成采购记录(含价格确认依据、合同文本等)归档备查。
(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1.适用范围
(1)货物类:单项合同金额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其中含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2)服务类:单项合同金额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其中含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服务。
2.实施要求:项目经办部门填写《向化镇采购计划申报表》,经工作专班组员初核通过,由条线分管负责人报请镇“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经集体决策审议通过,项目经办部门凭会议纪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项目经办部门从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潜在供应商中,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方式的竞争性谈判、邀请方式的竞争性磋商,以随机抽取为主要方式择取不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谈判邀请书/磋商邀请书,合格投标人/响应人少于3家的,重新组织采购。
(三)公开招标
1.适用范围
(1)货物类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其中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100万元及以上;
(2)服务类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其中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服务100万元及以上;
(3)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
2.实施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公开招标,项目经办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或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平台公开招标,发布采购公告、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流程参照邀请招标相关要求,各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实施。
(四)特殊情形处理
1.上级主管部门对采购方式有明确文件规定的(如财务监理、专项服务等),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本市、本区相关要求;
2.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法定情形的项目,按规定履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批程序后实施,公示平台为上海政府采购网;
3.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镇级3万元-100万元、村级2万元-100万元)参照《向化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但其所含设备、货物和服务属采购范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项目筹备与实施管理
(一)项目筹备
1.项目经办部门应于每年预算申报前向经发中心提报次年采购项目计划,开展需求调查(技术复杂、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应当开展),明确采购需求(技术要求、商务要求需客观量化),确保采购需求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及预算管理要求。
2.采购项目实行先有预算、后采购管理,项目经办部门将采购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按预算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3.经发中心对已完成预算批复的采购项目,协助项目经办部门规范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并具体落实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的采购流程操作。
(二)项目实施
1.需求与合同管理:采购需求应明确项目核心功能、技术参数、履约标准及后续采购兼容性要求;采购合同应使用政府采购标准文本,明确服务期限、付款进度、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确需延长的,延长后总期限不超过3年。
2.项目调整:决策阶段项目法人、地点、内容、规模等发生变化,或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由项目经办部门附论证材料向工作专班组员提出申请,经工作专班组员初核通过,由条线分管负责人报请镇“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经集体决策审议通过,项目经办部门凭会议纪要调整采购项目内容;项目实施阶段中涉及项目内容、规模等变更超出10%以上,或项目金额超出原合同金额10%以上,或变更内容导致项目核心功能发生改变的,应终止原合同,按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得以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规避招标或采购程序,若未按上述规定进行项目调整程序,项目资金不予结算。
3.履约监管:项目经办部门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跟踪项目进度,督促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对长期运行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建立阶段性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
(三)项目验收
1.服务类项目:项目经办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过程监督,项目完成后组织绩效评估,递交年度服务评估报告;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对于重大或复杂的服务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验收。
2.货物类项目:由党政办、经发中心及项目经办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内容覆盖全部技术和商务要求,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3.验收标准应明确所有客观、量化指标,涉及主观判断的,通过服务评估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标准;验收资料(验收报告、检测记录等)完整归档,作为资金支付的必备依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办理资金结算。
(四)资金管理
1.采购项目资金拨付应与履约情况挂钩,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不得全额支付资金。
2.货物类项目:按上级财政部门规定及采购合同约定拨付资金,完成验收入库后支付尾款。
3.服务类项目:结合区镇两级资金配套、乡镇实际考核要求等情况综合判定支付。
(五)档案管理
项目经办部门负责采购项目全流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档案应包括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告、合同文本、验收资料、资金支付凭证等,于项目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归档,档案保存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四、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1.日常监督:工作专班定期对采购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采购程序合规性、预算执行、合同履约及档案管理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跟踪整改进度。
2.绩效评价:经发中心建立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对预算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预算安排、供应商遴选的重要依据。
3.信用管理:采购人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时,应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主体;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与其开展采购活动。
4.责任追究:对在采购活动中存在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规避集中采购、设置歧视性条款、未按规定公开信息、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等国家、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与上级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镇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涉及的项目投资分级管理界限、采购职责分工等内容的调整,经镇“三重一大”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做相应调整。
4.本办法由向化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向化镇直接采购备案表
2.向化镇采购计划申报表
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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