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7848912026000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教育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教德〔2026〕2号
成文日期:
2026-02-10
发布日期:
2026-04-01
各中小学、职校,相关直属单位:
现将《崇明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崇明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意见(试行)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2026年2月10日
附件
崇明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意见(试行)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本区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守则(2015修订)》《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崇明区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的教育惩戒。
第三条 实施教育惩戒的目标是:坚持党建引领,将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惩戒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推动崇明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原则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教育规律,以关爱学生为出发点,注重育人效果。
(二)遵循法治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实施,程序正当、措施适当。
(三)坚持公平公正,面向全体学生,尊重个体差异,保障学生教育的机会公平。
(四)秉承过罚适当,根据违规违纪情节、性质和悔过态度,选择适切措施。
三、教育惩戒的情形与措施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轻微教育惩戒措施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七条 较重教育惩戒措施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八条 严重教育惩戒与纪律处分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学校可结合崇明生态教育特色,探索设置“生态环保志愿服务”“校园生态养护公益活动”等具有教育意义的惩戒措施;农村学校可依托家长学校、村委会开展联合育人。
第九条 特别教育惩戒措施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禁止行为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四、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启动调查
教师发现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做好记录。学校党组织可对调查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告知与听证
教师认为学生行为应给予较重教育惩戒的,应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决定实施的,应及时告知家长。
教师认为学生行为应给予严重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学校;学校拟实施的,应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学校应根据听证结果及学生陈述、申辩,最终决定是否实施。决定实施严重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学生及家长。
第十三条 实施要求
实施教育惩戒应规范、文明,保护学生隐私和人格尊严。党员教师要带头规范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
学生及其家长对教育惩戒不服的,可在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对学校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区教育局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惩后帮扶与解除
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学生沟通,做好心理疏导和教育引导,并记录存档。
应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对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学生,可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提前解除轻微教育惩戒由教师决定;提前解除较重、严重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由学校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家长。
第十六条 信息备案
每学期末,学校应将受到严重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学生信息上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处理
对留守儿童、残疾学生等特殊群体实施教育惩戒,应优先联系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并可邀请社会工作者等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五、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区域层面
区教育局负责健全完善教育惩戒实施、监督、救济等工作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制定完善校规校纪及建立相关机制;协调处理因教育惩戒引发的纠纷;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复核的受理和处置机制。区教育学院负责牵头组织教育惩戒专题培训。
第十九条 学校层面
学校应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支持、监督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加强教师培训,将教育惩戒纳入各类培训内容;完善校规校纪制定与执行机制,制定过程应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家长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区教育局备案并公布;建立健全家校协作机制与学生申诉机制。
学校应成立教育惩戒执行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家庭层面
家长应履行教育职责,尊重并配合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对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应依法依规理性表达诉求,不得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六、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组织保障
区教育局设立区级申诉复核专班,负责受理复核申请。各学校党组织应加强对教育惩戒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培训保障
区教育学院和各学校应定期组织教育惩戒专题培训。学校党组织应将教育惩戒培训纳入党员教师学习教育计划,提升教师能力与师德修养。
第二十三条 监督保障
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监督机制。区教育工作党委、区教育局应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设立监督举报渠道,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学校应在本实施意见框架下,结合实际制定本校实施细则,细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不一致的,以上位文件为准。实施中的问题、建议及典型案例应及时报送区教育局。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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