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崇明区养老机构考核
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78251120250001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退役军人工作-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民〔2025〕16号
成文日期:
2025-07-07
发布日期:
2025-07-24
各乡镇、各养老机构:
现将《崇明区养老机构考核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5年7月8日
崇明区养老机构考核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本区养老机构服务提质升级,提升养老机构为老服务质量,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和上海市养老机构品质提升行动方案工作要求,结合崇明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管理范围
已执业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自执业的第二年起实行年度考核管理,当年度执业的养老机构不参加考核。长者照护之家(含乡村长者照护之家)、收住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机构参照执行。
二、考核评分办法
区民政部门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评价指标》的要求,对本区养老机构在服务提供、服务保障、服务安全三个方面进行测评;并根据《崇明区养老机构考核细则》,对养老机构运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三、考核内容
(一)区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情况
由区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对养老机构开展专业指导及考核,采用实地查看、现场询问、现场访谈、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测评,并对照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评价指标进行打分。
(二)市级养老机构专项监测情况
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对养老机构开展专业指导及考核,按照市民政局在市级官方媒体发布的“优秀”“良好”“一般”及“较差”的监测结果,直接作为养老机构考核成绩。对评定为“优秀”的养老机构,考核分可连续使用两年。对评定为“较差”的养老机构,该年度养老机构考核不合格。
(三)跨部门综合监管情况
区民政局联合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每季度对养老机构开展全覆盖综合监管检查,按照检查结果对养老机构进行综合评分。
四、考核流程
(一)审核。区民政局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和各机构实际收住崇明户籍老人数汇总形成《崇明区养老机构考核奖励汇总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
(二)公示。区民政局将考核奖励经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区民政局将年度考核结果向各乡镇通报。
(三)拨付。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考核奖励经费。本区养老机构考核奖励经费由区政府财政资金按年拨付,接受区财政部门的监管。
五、考核结果运用
根据评估成绩及日常检查成绩得出综合评分。对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收住本区老人的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床位运行奖励。考核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评分在60分及以上的,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前25%的为优秀、50%为良好、25%为合格,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综合评分为优秀等级的,给予100元/床/月的运作奖励;综合评分在良好等级的,给予80元/床/月的运作奖励;综合评分在合格等级的,给予60元/床/月的运作奖励;综合评分不合格的养老机构不予奖励。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崇明区养老机构考核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崇民〔2019〕30号)同步废止。
附件:崇明区养老机构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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