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主题分类: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6-26
区生态环境局报送的《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崇明建设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世界级生态岛的行动方案(草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已收悉。经审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文件制定主体
区政府作为决策制定主体之一,符合法定权限。
二、关于程序履行
决策事项已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其中,风险评估结论为低风险。
二、决策实体内容
(一)合法性
1.《行动方案》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上海市生态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2.《行动方案》内容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上海建设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实施意见》等上位政策精神一致。
3.未发现超越法定权限或减损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合理性
1.《行动方案》总体目标分阶段设定,目标明确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行性,符合本区的发展定位和实际情况。
2.优化开发保护格局、推进绿色低碳转型等11个领域工作举措科学合理,多部门协同合作,可执行性强。
3. 《行动方案》注重统筹协调,兼顾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城乡建设与生态修复等关系,体现比例原则,整体布局合理。
(三)协调性
1.与国家及上海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区域发展的战略规划相协调,积极融入长三角生态一体化建设大局,在区域协同发展方面具有一致性。
2.各章节之间逻辑连贯,任务措施相互配合,在生态保护、污染防治、产业转型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
3.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未发现职能交叉或冲突条款,在工作衔接上具有一定协调性。
综上,经审查,《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崇明建设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世界级生态岛的行动方案(草案)》制定主体适格,程序规范,内容合法。
予以审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