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修订后的崇明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78171120240007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府办发〔2024〕27号
成文日期:
2024-10-09
发布日期:
2024-10-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17号令),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崇明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即时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核实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崇明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沪崇府办发〔2020〕1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崇明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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