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1711202400019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府发〔2024〕12号
成文日期:
2024-03-22
发布日期:
2024-03-2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现将《崇明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崇明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本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24〕3号)要求,切实做好本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本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体现文化自信自强,为上海建设习近平文化思想最佳实践地提供支撑。
(二)总体目标。建立本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料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打造具有现代化科学素养的文物工作专业队伍。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本区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本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本区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调试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深化到乡镇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并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本次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上海市崇明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区文物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区国资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本区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力支持普查机构开展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五、强化保障
(一)落实普查经费。此次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区、镇(乡)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区财政主要承担本辖区普查机构工作经费、编制内在职人员支出、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普查经费由区财政局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区普查机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乡镇开展相关工作的支出,由各乡镇政府承担。
(二)建强普查工作队伍。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充分发挥市级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等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普查培训和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三)如实填报普查资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加强质量管理。上海市崇明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区普查质量管理工作,要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实施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五)严肃追责问责。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对文物保护和文物普查的宣传,及时发布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参与普查的浓厚氛围,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附件:上海市崇明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