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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市场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崇明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78171120230010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府办发〔2023〕22号
成文日期:
2023-09-25
发布日期:
2023-1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崇明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3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崇明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1.6 风险评估
2 组织机构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指挥机构
2.4 专家机构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监测
3.2 预警机制
3.3 预防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治安、交通保障
6.7 通信保障
6.8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7.4 奖惩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制定与解释
8.2 预案修订
8.3 预案实施
9 附则
附件 相关部门及职责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本区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切实增强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处置能力,大力提升全区特种设备安全整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崇明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细则规定》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崇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对国家及市特种设备预案中规定的国家级或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故,依照其规定执行。国家级、市级或本区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学、整合资源。
1.5 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1.6 风险评估
到2023年5月底,崇明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500余家,特种设备总数达14000多台(套)。特种设备事故风险主要有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
重点风险区域:1.大型海洋装备企业由于大型起重设备较多,叉车作业较多,日常作业较多,外包公司较多,近年来发生多起起重机械、叉车事故;2.以气瓶充装、液氨制冷、油气管道、储槽为代表的承压类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3.以电梯为代表的涉及民生领域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易造成社会关注和舆情影响。
2 组织机构
2.1 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事件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崇明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运应急委)作为本区领导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组织防范和应对本区各类突发事件。
2.2 工作机构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是主管本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职能部门,承担本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向区政府报告本区特种设备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情况,研究并提出相关意见。
(2)组织编制本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指导乡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3)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工作。
(4)负责接受、收集、核实、分析、处理、传递、报告和通报特种设备事故的重大情况和信息。
(5)及时掌握并向区政府报告本区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对特种设备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并参与事故现场处置,组织协调检验机构、专家队伍开展工作,提供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对事故类型和事故响应等级提出建议。
(7)对事故进行初步甄别和调查,提供事故初步原因的技术分析意见。
(8)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工作,提供特种设备有关技术数据,提出防止事故扩大的建议。
2.3 指挥机构
2.3.1 区应急联动中心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负责受理全区范围内突发事件的报警;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或指挥机构实施后续处置。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2 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区政府根据区市场监管局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区政府确定,成员由区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其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2.3.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由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其指挥长由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机构
完善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库,主要由材料、设计、制造、安装、维保以及化救、燃气、应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从应急专家库中选定相关专家,组成现场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事故的调查。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监测
3.1.1 本区建立特种设备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纳入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有关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1.2 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各有关部门、乡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实现对突发事件态势全面感知、趋势智能研判、资源统筹调度、行动人机协同,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3.1.3 发挥智慧电梯、气瓶追溯等系统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监测中的作用,提升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3.2. 预警机制
3.2.1 预警级别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事件、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事件等。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3.2.3 预警级别调整:根据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区市场监管局将有关情况报送区政府后,由区政府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3.2.4 预警解除:一旦事故风险消除,区市场监管局将有关情况报送区政府后,由区政府及时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响应行动。
3.2.5 预警响应:相关乡镇、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要求,及时开展响应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组织应急的专业人员、队伍、专家进入待命状态;
(3)调集所需物资和器材,调运应急救援装备;
(4)准备好交通和通讯工具进入待命和可用状态;
(5)通知应急专家、有关单位集聚商议;
(6)不间断应急值守和信息跟踪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性措施。
3.3 预防措施
(1)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健全本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收集、分析各种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研判应对措施。
(2)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发挥属地化、网格化管理的作用,结合区域特点,建立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单位目录,实施特种设备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立即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求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为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构建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区政府、区市场监管局或相关部门报告;30分钟内口头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值班室事故初步概况,1小时内书面上报处置情况和有关信息,具体要求按照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涉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 事故发生单位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事发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即时上报。
4.2.2 事发地所在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场监管所在得到报告后,应当承担属地先期处置的职能,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展开自救互救,开展相关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告信息。
4.2.3 区应急联动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特种设备事故实施先期处置,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4.2.4 区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明确现场指挥长,建立有效的现场指挥关系,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2.5 公安、生态环境、建设管理、交通、水务、卫生健康、应急、民政等部门(机构)(相关部门职责见附件)根据处置需要迅速赴现场,协同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6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技术甄别。
4.3 应急响应
4.3.1 响应等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II级、III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I级。指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II级。指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III级。指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④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⑤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Ⅳ级。指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③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④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⑤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⑥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3.2 分级响应
(1)I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领导和指导下,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根据现场指挥指令,开展相关工作。
(2)II级应急响应。市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根据现场指挥指令,开展相关工作。
(3)III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或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组织应急救援。同时应当组织事态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积极展开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和市场监管局。
(4)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或委托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指挥,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确认,对事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4.3.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如果特种设备事故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或者情况复杂难以控制之时,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对于特种设备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当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相应级别直至响应中止。
4.3.4 应急指挥与协调
现场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并可根据情况设置警戒保卫、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工作等专业组,承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以及事发地的街道、镇政府应急行动,相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由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4.3.5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一级、二级特种设备事故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三级及以下特种设备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区政府,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3.6 应急结束
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及时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征用物资的补偿工作,安抚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1.2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确无支付能力的,由当地乡镇政府协调解决。
5.1.3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必须经有特种设备修理、改造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修复,并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特种设备应予以报废。
5.1.4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由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确定现场的安全状况,在完成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等事项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尽快消除影响。
5.2 社会救助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做好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
5.3 保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受理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4 调查与评估
区市场监管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向区政府报告。
6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的规定,切实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受害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6.1 队伍保障
根据《崇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系统谋划应急队伍整体建设。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和特点,遴选并建立有应急设备或能力的单位,在培训、教育、演练方面进行必要的投入。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对应急救援单位的装备配置和日常管理负责。
6.2 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专业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演练、装备器材工具购置、应急预案和预防体系研究以及事故调查等。
6.3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工作。救援储备应当科学配置,以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伤害特点,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医疗救助的支持和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装备、物资、器材和人员等紧急运输。
6.6 治安、交通保障
区公安分局应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加强治安、交通安全保障,防止特种设备事故引发其他公共安全事件。
6.7 通信保障
区通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市通讯企业,提供应急现场通信,保证事故现场和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间的指挥通信顺畅。
6.8 技术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应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应急专业队伍及应急联络通信。加强对本区特种设备资源信息的采集和调研,建立由本区特种设备资源、相关应急预案资源等组成的信息库,建立应急联络网,保障事故现场所需资源随时调用。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加强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等应急电话。
7.2 培训
7.2.1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发展和应急管理理念,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7.2.2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明确应急管理、救援及其他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7.2.3 区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专业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提高处置事故能力,力求做到快速出动、正确勘察、有效处置、及时报告,掌握并提高组织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等应急救援技能方面的综合素质。
7.3 演练
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7.4 奖惩
7.4.1 对在应急救援、指挥、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提供技术方案、技术支持,有突出贡献的,以及在事故调查工作中为事故界定、鉴定做出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4.2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特种设备事故和在事故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区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并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8.2 预案修订
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对本预案的评估,并根据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评估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名词定义
9.1 特种设备
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9.2 特种设备事故
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9.3 事故隐患
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9.4 事故特征分类
(1)事故特征
一般指导致事故最严重后果所对应的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通常表现为事故特种设备的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征。
(2)爆炸
承压类特种设备部件因物理或者化学变化而发生破裂,设备中的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的现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主要承压部件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元器件损坏造成易燃易爆介质外泄发生爆燃的现象。
(3)爆燃(闪爆、闪燃)
锅炉炉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可燃介质泄漏与空气(氧)混合达到一定浓度,遇火(或者能量)在空间迅速燃烧的现象。用煤粉、油、可燃气体等燃烧介质的锅炉,在点火或者燃烧不正常时,炉内积存的燃烧介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达到一定极限,遇明火快速燃烧的现象。
(4)泄漏
承压类特种设备主体或者部件因变形、损伤、断裂失效或者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因素造成内部介质非正常外泄的现象。
(5)倾覆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试验中,因特种设备主体或者构件的强度、刚度难以承受实际的载荷,发生局部、整体或者基础的失稳、坍塌及倾覆事故。特种设备主体或者构件因载荷等外力影响,倾覆力矩大于稳定力矩而发生设备整体或者基础的失稳、坍塌的现象。
(6)变形
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者构件因受外力影,工作应力超过屈服极限等发生过量变形失效的现象。变形一般分为弹性过量变形、塑性过量变形和过量蠕变等类别。
(7)断裂
特种设备承载主体及部件因材质劣化或者受力超过强度极限而发生的失效现象。断裂一般分为塑性断裂、脆性断裂、疲劳断裂和蠕变断裂等类别。
(8)损伤
因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者构件受机械力、周围介质化学或者电化学的作用、接触或者相互运动表面产生接触疲劳或者腐蚀疲劳,从而导致材料失效的现象。一般有磨蚀疲劳、接触疲劳或者腐蚀疲劳等三种失效形式。
(9)坠落
因特种设备材料、结构、设施失效或者失控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等造成物体或者人员由高势能位置落下的现象。如人在起重机上、塔器顶部、球罐内壁作业时坠落,从地面失足坠入洞、坑等现象。
(10)碰撞
因特种设备惯性失控造成的人、运动物体或者固定物体相互之间短暂作用的过程。如落物、锤击、飞来物、碎裂崩块,设备物体之间,人撞固定物体、运动物体撞人、人与人互撞等现象。
(11)剪切
因特种设备失控或者故障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时,人、物体因承受一对相距很近、方向相反的外力作用,发生局部承压、横截面沿外力方向发生错动变形的现象。
(12)挤压
因特种设备故障或者失控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时,人、物体因承受外来压力被推挤压迫在运动物体 或者固定物体之间的现象。
(13)失控
因特种设备控制系统失灵、安全保护系统功能缺失或者失效,导致设备不能被正常操作的现象。
(14)故障
因特种设备本体、部件或者安全装置发生意外,导致设备不能顺利运转,无法实现正常功能的现象。
附件:相关部门及职责
附件
相关部门及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承担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
区公安分局:负责事发现场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视情采取隔离警戒和交通管制等措施;开辟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遇险人员的疏散和救助。
区消防救援支队:承担火灾扑救并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由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提出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扩大的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经委: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的组织协调。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协调燃气行业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并参与事故调查。
区交通委: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根据需要,参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移动式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区水务局:协调生态城建集团等相关单位保障基本用水需求。
区生态环境局:应急响应时,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现场及周边地区可能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持续的监测,对事故产生的以及救援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置意见。
区政府新闻办:协助做好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服务。
区民政局:负责救助和协调遗体处理等善后事宜。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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