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崇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修订)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3-02-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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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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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3-02-08

一、为什么要修订《崇明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现行《崇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沪崇办〔2018〕43号)(以下简称预案)由崇明区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11月11日印发实施,对促进和保障船舶防污染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上海海上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沪府办〔2021〕68号)已于2021年12月29日印发实施。为健全崇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迅速、有序、高效组织崇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最大程度减少海上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污染损害。崇明海事局牵头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崇明分中心成员单位组织对《崇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了修订。修订主要参考了《上海海上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与其保持架构一致,同时结合崇明海上船舶防污染工作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先后开展两次意见征集和专家咨询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

 

二、文件主要修订哪些内容?

(一)完善海上污染应急组织体系

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方面,按照有关最新要求以及《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更名及组成人员调整的通知》的规范表述作了修改(2.1领导机构、2.2办事机构)。

指挥机构方面,新增区应急局局长任搜救中心副主任,崇明海事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2.3指挥机构)。

工作机构和崇明分中心职责方面,将分中心办公室的职责与分中心职责进行了整合,统一表述为崇明分中心职责(2.4工作机构,2.5崇明分中心主要职责)。此外,搜救中心办公室调整为由崇明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区交通委分管副主任和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共同担任崇明分中心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方面,对成员单位的机构名称和职责作了相应修改,新增东海救助局、上海打捞局、崇明海警局、区人武部、武警、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自然资源部东海局崇明海洋站、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区地震台、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民防办、区绿化市容局、区经委、青草沙水库等成员单位。(2.6崇明分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

咨询专家库方面,崇明分中心依托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咨询专家库,组建本中心咨询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程序(2.7咨询专家库)。

(二)完善风险防控要求

根据“两个坚持”“三个转变”要求,新增“3 风险防控”。按照上海市、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有关制度,明确了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的具体要求。

(三)完善应急处置与救援程序

报告程序方面,增加了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的报告程序以及报告内容的要求(5.1.1,5.1.2)。

应急处置方面,增加了先期处置要求,明确事发单位的先期处置义务(5.2先期处置)。明确了核实海上险情、确定海上突发事件等级和启动应急响应的步骤和程序,明确了各应急响应级别的指挥领导级别,合并IV级和Ⅲ级应急响应,增加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响应。(5.3分级响应)从组织指挥、现场指挥、海上清污力量等层面,对指挥协调机制作了优化(5.4指挥协调)。增加了舆情应对的有关程序(5.6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

(四)强化搜救应急保障

根据“一网统管”建设要求,新增了信息系统保障内容(7.3信息系统保障)。对通信保障的内容作了删减,以更加符合实际(7.4通信保障)。对经费保障的表述作了进一步完善(7.7经费保障)。新增了队伍保障内容(7.8队伍保障)。

(五)其他修订内容

对预案体系、预案演练的表述作了进一步规范(8.1预案体系,8.2预案演练)。

 

三、哪些水域的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是由崇明分中心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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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果船舶在海上发生污染事故,我们应当如何上报?

如果船舶在海上发生污染事故,可直接拨打全国统一水上求救电话“12395”上报如下海上船舶污染事故信息:

(1)船名、国籍、呼号或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3)事发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4)事故原因或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船载物品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6)污染程度;

(7)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以及救助需求;

(8)签订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还应当报告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9)其他相关信息。


五、如果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对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社会公众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应急预案6.1节污染损害赔偿中,明确了“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单位或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赔偿证据的收集、汇总、整理工作,做好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和索赔工作。”

7.7.2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费用中,明确了“依照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其保险人承担;符合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应急处置费用,可向基金申请补偿;对无法通过保险和基金渠道解决的应急处置费用,按照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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