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171120220013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府复〔2020〕2号
成文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2-09-2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新河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崇明生态大道(新申公路-堡江公路)新建工程项目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请示》(沪崇河府〔2020〕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镇拟定的关于《批准为崇明生态大道(新申公路-堡江公路)新建工程办理农转用、征收土地和该项目供地方案的通知》(沪府土〔2018〕665号)批准的崇明生态大道(新申公路-堡江公路)新建工程项目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请严格按照方案内容及办理规程,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附件: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公告
2020年1月9日
(此件调整为主动公开)
附件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公告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规定,现将上海市崇明区交通委员会建设崇明生态大道(新申公路-堡江公路)新建工程项目征收土地后关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办法和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信息及涉及被征地人员范围
(一)征地信息
根据沪府土〔2018〕665号文批准,征收新河镇三烈村津口10队农用地7847.5平方米;津口12队农用地6269.1平方米;津口1队农用地10345平方米;津口2队农用地1262.9平方米;津口4队农用地445.5平方米;津口5队农用地7494.1平方米;津口6队农用地6608.9平方米;津口7队农用地7572.7平方米;津口8队农用地2404.4平方米;塔南14队农用地5744.9平方米;塔南4队农用地7848.2平方米;塔南5队农用地5579平方米;塔南7队农用地1982平方米;塔南8队农用地5233平方米;塔南9队农用地5075.7平方米;石路村塔东4队农用地4750.7平方米;兴教村12队农用地1121.1平方米;镇南11队农用地5218.5平方米;镇南15队农用地1520.7平方米;镇南4队农用地596平方米;镇南5队农用地142.3平方米;镇南8队农用地7401平方米;镇南9队农用地6508.5平方米,合计征收农用地108971.7平方米。
(二)办理单位
由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负责为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
(三)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数
按照被征农用地面积及被征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计算,本次需要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员数共计155人(分别为新河镇三烈村津口10队9人、津口12队6人、津口1队10人、津口2队2人、津口5队9人、津口6队7人、津口7队6人、津口8队2人、塔南14队9人、塔南4队10人、塔南5队7人、塔南7队2人、塔南8队8人、塔南9队7人、石路村塔东4队5人、兴教村镇南11队8人、镇南15队4人、镇南4队1人、镇南8队19人、镇南9队24人)。
(四)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
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为本公告公布日期前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
自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发《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之日起,被征地人员分为: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养老阶段人员。
二、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
(一)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式
1.就业阶段人员
(1)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2)就业阶段人员实行市场就业,按规定可以享受就业服务、创业扶持及就业培训等政策。
(3)征地单位按规定缴纳生活补贴费。
2.养老阶段人员
(1)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2)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也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部分余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补贴。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3)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征地单位为被征地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三、上述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后,按规定到相关派出所办理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公告发布后,如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后三十天内,将书面意见送达本乡镇人民政府,逾期视作同意。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经本公告征求意见后,报区人社部门核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并组织实施。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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