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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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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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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8日在崇明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崇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宝良
县人大常委会:
2015年是全面落实我县依法行政各项任务的重要之年,也是全面完成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一年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指导下,县政府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不断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将今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举措和取得的成效
(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1.开展行政权力、行政责任清理。今年由县审改办牵头对35个县级职能部门和18个乡镇政府的行政权力、行政责任进行逐一梳理,共梳理各类行政权力7167项、行政责任15030项(附件1),以明确县级职能部门之间、县级职能部门与乡镇政府之间的职权范围和边界。目前已报送市审改办审核、确认,预计明年底向社会公布。
2.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一是贯彻合法性审查制度。今年以来,县政府签订的“关于崇明县三岛水上客运相关国有资产划转协议书”、“绿色信贷联盟协议书”和“土地储备协议书”等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出具法律审核意见。本县制定的《崇明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等6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由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了法律审核并报送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有效。二是落实听证制度。县政府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凡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必须依法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兼顾社会效应。例如:今年本县对水价、燃气价格进行调整前,均依法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各行各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3.推进全国法治县先进单位创建工作。今年,本县开展全国法治县先进单位创建工作,由县司法局牵头各单位积极参与、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坚决贯彻落实创建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一是优化项目化运作机制。各单位针对创建薄弱环节建立专项项目,明确目标,强化举措,有效改进工作。二是加强沟通互补。建立工作交流平台,各单位互相了解互相监督,共同研究解决创建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固强补弱、全面提升。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提升创建工作在各单位及其服务对象中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在“瀛洲法宣”微信公众平台及公共场所电子公告屏中,专门设立创建宣传工作标语和宣传图片,各单位利用门户网站重点宣传创建工作。
4.继续深化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今年,经市依法治市办和市政府法制办共同确定,县交通委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列为上海市第三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单位。两单位以创建工作为契机,以严格的标准自我加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与第一批、第二批创建成功的单位共同树立本县依法行政的模范和标杆。
(二)切实执行法律法规
1.推进行政审批改革。一是及时调整行政审批目录。根据市审改办的统一要求,今年我县共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50项,涉及县经委、县公安局等17个部门,并及时对《崇明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进行调整,年底前公布2015版行政审批目录。二是编制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今年下半年组织各审批部门,针对行政审批事项编制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以理清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目前各单位已完成初步编制工作,县审改办正在审核,预计12月底前公开。三是优化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审批时限由原来的149个工作日压缩至128个工作日,加快了产业项目落地,服务企业发展。
2.加强重点领域执法。今年县政府加强了城市管理、拆除违法建筑、处理违法用地、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努力营造生态、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县城管执法局在城市管理领域共立案查处820起,罚款23.96万元;处理拆违案件291起,拆除违法建筑7012.08平方米。县规划土地局对本县辖区内361幅新增疑似违法用地卫星图片进行了实地核查,共发现违法用地85宗,其中立案处理39宗,罚款24.49万元,拆除违法建筑6909.35平方米;非立案处理46宗,拆除违法建筑10150平方米。县市场监管局针对“四品一械”等领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12114人次,检查5859户次,立案444件,罚款62.5万元。县环保局加强大气污染和水环境污染整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共检查企业787户次,立案处罚44件,罚款280.75万元。
3.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一是全面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县政府将主动公开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公开公文类政府信息1622条。县府办主动和县委办对接,建立了党政混合信息公开机制,将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完成信息公开年报编写和公开工作,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协调县财政局和政府网站,对财政信息公开栏目进行细化。二是有效落实依申请公开工作。今年,本县各行政机关共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8件。县府办在做好县政府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各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及时传达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确保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无误,提高答复质量。
(三)贯彻落实县人大决议意见
1.严格执行县人大相关决议。县政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我县2014年决算、2015年预算调整方案决议的要求,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健全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将政府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县政府收到《关于加强本县镇村级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和管理工作的决议》后,及时明确责任部门,目前正在根据决议内容研究措施,落实相关工作。
2.认真办理县人大审议意见。今年,县政府共收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8件,已办结7件,1件正在按规定研究办理中。县政府高度重视每一件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及时召集相关部门逐条进行梳理研究,确定落实方案。例如:针对《关于本县为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审议意见》,我县及时建立了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明确由县民政局和县规划土地局开展《崇明县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全县养老设施的总体布局,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养老服务,提升养老服务能级。
3.认真落实县人大代表建议。一是领导重视。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落实工作,明确指出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同时要求各分管领导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走访、亲自协调、亲自研究、亲自答复,确保对人大代表的答复与承诺真正落到实处。县政府领导积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每人亲自协调办理一到两件综合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代表建议,对推进全县办理工作起到了表率作用。二是认真落实。县府办作为牵头部门及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会上县政府分管领导要求各承办单位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办理工作办法,强化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办理工作有序推进;针对各单位办理人员变动较大的情况,县府办组织专项培训,学习办理工作办法,提高办理水平;绝大多数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参与办理全过程,带头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县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以来,县政府共收到人大代表建议157件,目前已经办结153件,4件正在按规定办理中。其中,已经解决的41件,占26.11%;正在解决的38件,占24.20%;计划解决的37件,占23.57%;留作参考的36件,占22.93%;难以解决的1件,占0.64%。
(四)强化执法监督
1.主动对接司法监督。一是认真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今年,本县各行政机关共收到司法建议8件(附件3)、检察建议3件(附件4),均已回复,其中按期回复的分别为4件和2件,总体比率为54.55%,比去年的55.55%略有下降。各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后,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分析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二是积极做好应诉答辩。今年,县法院共审结以本县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51件。各行政机关积极履行应诉义务,及时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做好庭前准备,按时参加庭审活动,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今年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有2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3.92%,较去年同期下降了5个百分点。本县及时对败诉案件情况进行通报。三是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县政府加强与县法院的信息沟通,并由法制部门对每一件行政案件的出庭应诉情况跟踪监督,书面通知行政机关,明确具体工作要求。截止11月底,县法院审结的以本县行政机关为被告的51件行政案件中,有33件案件经开庭审理后结案,其中17件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6件案件未出庭(附件5),出庭应诉案件占结案数的33.33%、占开庭案件数的51.52%,较去年同期出庭案件数增加了5件,但出庭比例下降了12个百分点。
2.加强法制监督。一是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今年,县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7件,受理40件,已办结34件(附件6)。县政府从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等角度严格审查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对其中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今年共纠错7件案件,纠错率为20.58%,较去年同期下降6个百分点。本县及时对纠错案件情况进行通报。二是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根据县政府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今年第三季度县政府法制部门邀请县人大办、县法院、县司法局的专业人员组成评查小组,抽取各行政机关68件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比,其中优秀的10件、合格的51件、不合格的7件,并及时将评查结果报县政府主要领导。
3.加强审计监督。一是认真开展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对县卫生计生委、县规划土地局等7个部门2014年度预算执行进行审计,审计资金总额20.49亿元,查出违规及管理不规范金额1.01亿元,促使各单位完善制度、提升管理水平。二是推进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今年主要开展了对县水务局、堡镇政府、亚通公司等12个单位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领导干部18名,其中任中审计9名、离任审计9名。截至目前,上述项目仍在审计查证阶段,预计12月底前形成审计报告。三是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至目前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65个,涉及建设资金26.47亿元,核减投资额1.37亿元。通过对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管理、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实施审计监督,使审计监督贯穿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始终,提升审计监督成效。四是推进专项审计调查。今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情况等5个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保障性住房长期空置、民防工程项目超批复超工期等问题向相关单位提出了书面审计建议,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五)深化执法体制改革
1.加快政府部门职能整合。一是规范机构设置,加强执法职能整合。按照“高效服务、高度透明,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的要求,制定了《崇明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及相关实施意见,整合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能,强化执法主体责任,理顺各单位之间的权责关系,成立了县城管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调整了县建管委、县交通委等部门的职能。二是加强事业单位职能调整,精简行政执法主体。明确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仅保留29家,其余400多家事业单位列入公益类或暂缓分类。
2.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本县各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县市场监管局制定了《行政处罚案件合议规则(试行)》、《行政处罚程序审批规则(试行)》等规定;县文化执法大队制定了《案件稽查规范》、《大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文件;县农委编制了《农业行政执法操作规范》,明确法定授权和委托事项,规范内部审核程序。
3.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根据本市《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办法》,县公安局、县经委等单位积极配合县检察院开展重点走访活动,就进一步健全“两法衔接”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县公安局与县检察院在一系列专项行动工作中密切配合,快捕、快诉了一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同时,加快推进县级信息共享平台与市级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本县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移送案件线索50条,主要由工商、食品药品、税务管理部门提供,其余相关部门未提供共享信息。
4.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本县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原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上优化实施方案,计划利用三年时间逐步实现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以进一步完善“事前防范为要、事中监督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提高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与水平。
(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1.推进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一是坚持将法制内容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课程。我县各类培训班中安排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能力”、“行政强制法解读”等法制专题课程,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理念。二是不断增强法制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具体培训中,创新培训方式方法,采用启发式、问题式的教学方法,开设情景模拟、案例解析、现场教学等特色课程,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2.提高执法人员综合能力。一是加强培训考核。今年,我县分别举办了《行政诉讼法》、《安全生产法》专题法制讲座以及新进执法人员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共有512人次的法制干部、执法人员参加培训,有效地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二是加强资格管理。目前全县共有行政执法人员1494人(附件7),县政府严格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基础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被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3.强化责任追究。今年本县依照《崇明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等规定,加大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问责力度,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拖拉等问题,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共问责查处26人次,主要涉及违法建筑发现不及时、拆除不到位、种植补贴审核不严等方面。
4.增强法制队伍力量。本县行政机关加强法制队伍的力量配备,各单位均确定了法制工作人员,大部分单位明确具体部门承担法制工作,有的单位专门设立了法制机构,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为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定、各项行政行为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提供法制保障。尤其是县公安局专门制定了《法制员工作制度》,在每个所、队设立法制员,保证依法合规执行法定职责。县政府法制办建立了法制工作微信群,增进互动交流、提高工作效率。
二、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
本县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一是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本县有的部门对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不够重视,导致今年全县的出庭应诉比率较去年有明显下降。二是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及时回复率有待提高。本县各行政机关在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中,按期回复率较去年有所下降,且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三是规范性文件备案未能做到应备尽备。根据规定,县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县政府报送备案,但各单位对此并不重视,绝大多数都未向县政府报送备案。四是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有待增强。有的单位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够;有的业务素养不够,办案质量不高,这也是今年行政复议纠错率较高、出现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及不合格行政执法案卷的一个重要因素。五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待加强。信息互动平台目前登陆的部门较少,平台使用率较低,信息线索共享数量较少,并且缺乏相关工作规范。
为切实推进本县依法行政工作各项任务顺利开展,提高本县依法行政工作的水平,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第一,严格执行请假制度。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向县政府主要领导书面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指派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第二,严格执行出庭情况和诉讼结果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在收到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出庭应诉安排情况书面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在收到法院裁判文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出庭应诉情况和法院的裁判结果书面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第三,严格执行考核监督。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提高出庭应诉工作所占分值。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不按照要求落实备案工作的,县政府法制部门即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向行政机关发出法制建议书。
二是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办理。第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与县法院、县检察院相关庭、室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主动了解、及时掌握作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情况。第二,加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办理结果备案制度。要求各行政机关及时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办理结果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此项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第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内容存疑的,可以向县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共同与县法院、县检察院相关庭、室沟通协调,找准办理的契合点,提高办理的质量。
三是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第一,加强业务指导。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各单位业务培训,加深对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提高对报送备案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第二,加强日常检查。县政府法制部门每月对各单位的发文情况进行检查梳理,对未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各单位及时报送备案。第三,加强通报监督。县政府法制部门对备案审核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并向全县各行政机关通报。
四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第一,加强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县政府法制部门择时邀请市级法制部门及法院系统的法律专家,针对不同层次的对象有侧重点地开设法制讲座,讲授法律知识,解读法律法规,研讨行政执法案例。第二,开展基础法律知识轮训考核。每年对本县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基础法律知识考核,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已发的《执法证》暂停使用,换发的暂缓办理,以此督促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提升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
五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第一,根据本市相关文件的要求,由相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进行充分调研,以此为基础,制定本县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第二,根据本县实际情况,确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综合协调,促进各有关单位之间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
1.崇明县行政权力、行政责任梳理情况汇总表
2.2015年崇明县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汇总表
3.2015年崇明县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情况汇总表
4.2015年崇明县行政机关办理检察建议情况汇总表
5.2015年崇明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汇总表
6.2015年崇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情况汇总表
7.崇明县行政执法人员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崇明县行政权力、行政责任梳理情况汇总表(一)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权力 | 行政责任 | 备注 |
1 | 县发展改革委 | 13 | 13 | 1.有的行政权力包含立案、审核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对应的行政责任不尽相同,即一项权力对应多项责任。因此,经过梳理,行政责任数量比行政权力多; 2.行政权力、行政责任清理工作于今年年初开始。县市场监管局今年6月挂牌成立,该局清理工作由市级部门统一部署,目前尚在清理中。待确定后整合进我县的总体数据中。 |
2 | 县经委 | 74 | 74 | |
3 | 县农委 | 389 | 394 | |
4 | 县建管委(绿化市容局) | 313 | 313 | |
5 | 县科委 | 9 | 9 | |
6 | 县卫生计生委 | 224 | 1561 | |
7 | 县公安局 | 1149 | 1149 | |
8 | 县司法局 | 21 | 21 | |
9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61 | 161 | |
10 | 县民政局 | 154 | 59 | |
11 | 县财政局 | 19 | 19 | |
12 | 县审计局 | 41 | 41 | |
13 | 县统计局 | 58 | 58 | |
14 | 县教育局 | 45 | 45 | |
15 | 县文广影视局 | 31 | 204 | |
16 | 县体育局 | 10 | 10 | |
17 | 县旅游局 | 6 | 6 | |
18 | 县环保局 | 79 | 79 | |
19 | 县规划土地局 | 113 | 412 | |
20 | 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210 | 210 | |
21 | 县城管执法局 | 255 | 255 | |
22 | 县水务局 | 448 | 448 | |
23 | 县交通委 | 966 | 2230 | |
24 | 县安全监管局 | 333 | 5021 | |
25 | 县国资委 | 34 | 40 | |
26 | 县民防办 | 32 | 32 | |
27 | 县编办 | 13 | 13 | |
28 | 县政府法制办 | 6 | 6 | |
29 | 县政府机管局 | 3 | 3 | |
30 | 县政府合作交流办 | 1 | 1 | |
31 | 县政府民族宗教办 | 44 | 44 | |
32 | 县政府侨办 | 4 | 4 | |
33 | 县档案局 | 28 | 203 | |
34 | 县残联 | 42 | 42 | |
35 | 县文化执法大队 | 884 | 895 | |
合计 | 6212 | 14075 |
崇明县行政权力、行政责任梳理情况汇总表(二)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权力 | 行政责任 | 备注 |
1 | 新村乡人民政府 | 36 | 36 | 各乡镇政府行政权力、行政责任系由每个乡镇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梳理后上报数据,故存在一定差异,待市审改办审核后统一进行调整。 |
2 | 绿华镇人民政府 | 48 | 48 | |
3 | 三星镇人民政府 | 65 | 65 | |
4 | 庙 镇人民政府 | 42 | 42 | |
5 | 港西镇人民政府 | 65 | 65 | |
6 | 城桥镇人民政府 | 58 | 58 | |
7 | 建设镇人民政府 | 64 | 64 | |
8 | 新河镇人民政府 | 65 | 65 | |
9 | 竖新镇人民政府 | 71 | 71 | |
10 | 堡 镇人民政府 | 42 | 42 | |
11 | 港沿镇人民政府 | 56 | 56 | |
12 | 向化镇人民政府 | 53 | 53 | |
13 | 中兴镇人民政府 | 41 | 41 | |
14 | 陈家镇人民政府 | 72 | 72 | |
15 | 长兴镇人民政府 | 56 | 56 | |
16 | 横沙乡人民政府 | 50 | 50 | |
17 | 新海镇人民政府 | 30 | 30 | |
18 | 东平镇人民政府 | 41 | 41 | |
总计 | 955 | 955 |
附件2
2015年崇明县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汇总表
序号 | 报备日期 | 文件名称 | 文件编号 | 备案机关 |
1 | 2015年7月3日 | 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崇府发〔2015〕36号 | 市政府 县人大常委会 |
2 | 2015年7月20日 | 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县横沙渔港港章(暂行)的通知 | 崇府发〔2015〕38号 | 市政府 县人大常委会 |
3 | 2015年7月3日 |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水务局等三部门制定的崇明县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崇府办发〔2015〕29号 | 县人大常委会 |
4 | 2015年7月28日 |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明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崇府办发〔2015〕32号 | 县人大常委会 |
5 | 2015年9月11日 |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崇明县2015—2017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 崇府办发〔2015〕28号 | 县人大常委会 |
6 | 2015年10月22日 |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崇府办发〔2015〕45号 | 县人大常委会 |
附件3
2015年崇明县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情况汇总表
序号 | 收到司法建议 的行政机关 | 发文编号 | 回复 情况 | 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 | 备案 情况 | 办理 天数 |
1 | 崇明县庙镇 人民政府 | 沪崇法建 ﹝2015﹞第2号 | 在规定期 限内回复 | 1.以案说法,加强教育; 2.深化政务、村务公开,强化民主管理; 3.加强检查,明确责任。 | 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 12 |
2 | 崇明县竖新镇 人民政府 | 沪崇法建 ﹝2015﹞第5号 | 在规定期 限内回复 | 1.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法律业务学习,以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2.进行专项工作会议,强调各岗位职责,落实责任人员。 | 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 12 |
3 | 崇明县堡镇 人民政府 | 沪崇法建 ﹝2015﹞第6号 | 在规定期 限内回复 | 1.提高规范用章意识; 2.建立规范用章制度; 3.强化印章日常保管; 4.加强印章使用审批; 5.建立用章使用登记; 6.建立问责机制。 | 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 29 |
4 | 崇明县港沿镇 人民政府 | 沪崇法建 ﹝2015﹞第7号 | 已回复 | 1.在加大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专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2.加强证据的收集工作,确保案件的处理合法有效; 3.增强责任意识,要求执法人员做到依法行政,做到公正、公开、文明执法。 | 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 88 |
5 | 崇明县城桥镇 人民政府 | 沪崇法建 ﹝2015﹞第8号 | 已回复 | 1.请县人民法院加强指导; 2.强化依法履职意识; 3.加强自身队伍建设。 | 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 53 |
6 | 崇明县庙镇 人民政府 | 沪崇法建 ﹝2015﹞第9号 | 已回复 | 1.认真学习《司法建议书》,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 2.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从细处着手确保执法规范到位; 3.健全执法机制,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 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 42 |
7 | 崇明县规划和 土地管理局 | 沪崇法建 ﹝2015﹞第10号 | 已回复 | 1.严格在职权范围内加强实体审查; 2.定期开展房屋征收工作专项培训; 3.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 4.加强审查力度,增强应诉能力。 | 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 111 |
8 | 崇明县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 | 沪崇法建 ﹝2015﹞第17号 | 在规定期 限内回复 | 1.领导重视,增强法制意识; 2.加强联动,推荐有效衔接; 3.加强宣传,广泛深入动员。 | 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 12 |
附表4
2015年崇明县行政机关办理检察建议情况汇总表
序号 | 收到检察建议 的行政机关 | 发文编号 | 回复 情况 | 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 | 备案 情况 | 办理 天数 |
1 | 崇明县公安局 | 沪崇检侦监建〔2015〕1号 | 已回复 | 1.认真核查报警情况; 2.积极落实相关措施。 | 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 41 |
2 | 崇明县体育局 | 沪崇检预建〔2015〕1号 | 在规定期 限内回复 |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2.加强制度建设,扎实抓好廉政建设目标落实; 3.加强内部管理,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重点问题及时整改。 | 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 19 |
3 | 崇明县新河镇 人民政府 | 沪崇检预建〔2015〕3号 | 在规定期 限内回复 | 1.开展政策宣传; 2.健全工作执行机制; 3.以案为鉴,加强廉洁自律教育。 | 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 28 |
附件5
2015年崇明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汇总表(一)
序号 | 应诉单位名称 | 出庭人员 | 案 号 | 结案方式 |
1 | 县规划土地局 | 分管领导 | (2015)崇行初字第3号 | 原告主动撤诉 |
2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分管领导 | (2015)崇行初字第4号 | 判决驳回 |
3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分管领导 | (2015)崇行初字第5号 | 判决驳回 |
4 | 城桥镇人民政府 | 正职领导 | (2015)崇行初字第7号 | 判决驳回 |
5 | 城桥镇人民政府 | 分管领导 | (2015)崇行初字第10号 | 原告主动撤诉 |
6 | 庙镇人民政府 | 分管领导 | (2015)崇行初字第12号 | 原告主动撤诉 |
7 | 陈家镇人民政府 | 正职领导 | (2015)崇行初字第22号 | 裁定驳回起诉 |
8 | 县规划土地局 | 分管领导 | (2015)崇行初字第29号 | 判决驳回 |
9 | 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分管领导 | (2015)崇行初字第30号 | 原告主动撤诉 |
10 | 新村乡人民政府 | 分管领导 | (2015)崇行初字第37号 | 原告主动撤诉 |
11 | 港沿镇人民政府 | 分管领导 | (2015)崇行初字第39号 | 判决履行职责 |
12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分管领导 | (2015)崇行初字第40号 | 判决驳回 |
13 | 城桥镇人民政府 | 分管领导 | (2015)崇行初字第42号 | 原告主动撤诉 |
14 | 新河镇人民政府 | 分管领导 | (2015)崇行初字第43号 | 原告主动撤诉 |
15 | 县民政局 | 分管领导 | (2015)崇行初字第46号 | 判决驳回 |
16 | 三星镇人民政府 | 分管领导 | (2015)崇行初字第57号 | 原告主动撤诉 |
17 | 县环保局 | 分管领导 | (2015)崇行初字第60号 | 判决驳回 |
2015年崇明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汇总表(二)
序号 | 应诉单位名称 | 出庭人员 | 案 号 | 结案方式 |
1 | 县公安局 | 未出庭 | (2014)崇行初字第33号 | 判决驳回 |
2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未出庭 | (2015)崇行初字第1号 | 判决驳回 |
3 | 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未出庭 | (2015)崇行初字第5号 | 判决驳回 |
4 | 县公安局 | 未出庭 | (2015)崇行初字第9号 | 原告主动撤诉 |
5 | 县公安局 | 未出庭 | (2015)崇行初字第13号 | 原告主动撤诉 |
6 | 县公安局 | 未出庭 | (2015)崇行初字第18号 | 原告主动撤诉 |
7 | 县公安局 | 未出庭 | (2015)崇行初字第19号 | 原告主动撤诉 |
8 | 县公安局 | 未出庭 | (2015)崇行初字第20号 | 原告主动撤诉 |
9 | 县公安局 | 未出庭 | (2015)崇行初字第21号 | 原告主动撤诉 |
10 | 县公安局 | 未出庭 | (2015)崇行初字第23号 | 判决驳回 |
11 | 港沿镇人民政府 | 未出庭 | (2015)崇行初字第25号 | 原告主动撤诉 |
12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未出庭 | (2015)崇行初字第26号 | 判决驳回 |
13 | 县公安局 | 未出庭 | (2015)崇行初字第28号 | 判决驳回 |
14 | 县规划土地局 | 未出庭 | (2015)崇行初字第32号 | 判决驳回 |
15 | 县公安局 | 未出庭 | (2015)崇行初字第36号 | 判决驳回 |
16 | 县公安局 | 未出庭 | (2015)崇行初字第63号 | 判决撤销 |
附件6
2015年崇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情况汇总表
被申请人 | 未受理(件) | ||
逾期未补正 | 不属于受理范围 | 小 计 | |
县社会保障事业中心 | 1 | 1 | |
绿华镇人民政府 | 1 | 1 | |
港沿镇人民政府 | 1 | ||
县市场监管局 | 1 | 1 | |
县交通委 | 1 | 1 | |
县公安局 | 1 | 1 | |
新村乡人民政府 | 1 | 1 | |
小 计 | 4 | 3 | 7 |
被申请人 | 受 理(件) | |||||
已 结 | 未结 | 小 计 | ||||
维持 | 驳回申请 | 撤回申请 | 纠错案件 | |||
县公安局 | 8 | 4 | 4 | 16 |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2 | 1 | 3 | |||
县规划土地局 | 1 | 1 | ||||
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1 | 1 | ||||
县环保局 | 1 | 1 | ||||
县市场监管局 | 1 | 1 | 2 | |||
县交通委 | 1 | 1 | ||||
向化镇人民政府 | 1 | 1 | ||||
庙镇人民政府 | 1 | 2 | 3 | |||
城桥镇人民政府 | 2 | 1 | 1 | 4 | ||
港沿镇人民政府 | 1 | 1 | ||||
三星镇人民政府 | 1 | 1 | 1 | 3 | ||
竖新镇人民政府 | 1 | 1 | ||||
中兴镇人民政府 | 1 | 1 | 2 | |||
小 计 | 14 | 1 | 12 | 7 | 6 | 40 |
合 计 | 34 | 6 |
附件7
崇明县行政执法人员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县级职能部门 | 人数 | 序号 | 乡镇人民政府 | 人数 |
1 | 县发展改革委 | 0 | 1 | 港沿镇人民政府 | 34 |
2 | 县经委 | 17 | 2 | 新村乡人民政府 | 11 |
3 | 县农委 | 113 | 3 | 新河镇人民政府 | 34 |
4 | 县建管委 | 53 | 4 | 竖新镇人民政府 | 22 |
5 | 县科委 | 0 | 5 | 堡 镇人民政府 | 14 |
6 | 县国资委 | 0 | 6 | 东平镇人民政府 | 24 |
7 | 县市场监管局 | 310 | 7 | 中兴镇人民政府 | 22 |
8 | 县司法局 | 5 | 8 | 陈家镇人民政府 | 44 |
9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9 | 9 | 长兴镇人民政府 | 51 |
10 | 县民政局 | 10 | 10 | 港西镇人民政府 | 17 |
11 | 县财政局 | 17 | 11 | 绿华镇人民政府 | 15 |
12 | 县审计局 | 21 | 12 | 横沙乡人民政府 | 18 |
13 | 县统计局 | 0 | 13 | 城桥镇人民政府 | 62 |
14 | 县教育局 | 2 | 14 | 向化镇人民政府 | 11 |
15 | 县体育局 | 8 | 15 | 三星镇人民政府 | 21 |
16 | 县文广影视局 | 4 | 16 | 建设镇人民政府 | 23 |
17 | 县卫生计生委 | 18 | 17 | 庙 镇人民政府 | 20 |
18 | 县旅游局 | 1 | 18 | 新海镇人民政府 | 15 |
19 | 县环保局 | 44 | |||
20 | 县规划土地局 | 54 | |||
21 | 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30 | |||
22 | 县城管执法局 | 69 | |||
23 | 县水务局 | 40 | |||
24 | 县交通委 | 63 | |||
25 | 县安全监管局 | 39 | |||
26 | 县民防办 | 6 | |||
27 | 县档案局 | 19 | |||
28 | 县文化执法大队 | 16 | |||
29 | 县政府民族宗教办 | 48 | |||
30 | 县政府侨办 | 0 | |||
小计 | 1036 | 小计 | 458 | ||
合计 | 14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