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171120220002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府发〔2021〕127号
成文日期:
2021-12-31
发布日期:
2022-01-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现将《崇明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1年12月31日
崇明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708号)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提示的函》(沪环水〔2021〕128号)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方针,以改善崇明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切实筑牢长江口生态屏障,维护长江流域水生态安全,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情况
本次整治中,生态环境部交办我区1043个长江入河排污口。我区在前期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确定了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和规范整治三种整治类型。其中,2个排污口纳入清理合并、971个排污口纳入规范整治,另有7个排口信息重复、45个排口非排污口、18个排口点位现场无法查证。
三、工作目标
依托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结果,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逐一明确排污口类型、整治措施和计划节点,通过实施“一口一策”整治和问题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有序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形成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长效机制。
四、整治原则
(一)逐一分类,明确主体。对照生态环境部交办的排污口清单,根据排污口成因逐一分类,按照“谁设置、谁整治、谁出资”原则,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和行业主管部门,形成责任清单。
(二)科学谋划,分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原则,针对排污口排查、溯源、监测情况,明确各类排污口整治要求,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推进各自管理领域范围内的排污口整治工作。
(三)一口一策,精准治理。有关单位充分履行治理主体责任,有关乡镇政府充分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排污口类型、监测结果、主要污染源等现状,通过实施“一口一策”整治,确保实现精准、规范、长效治理。
五、职责分工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属地责任意识,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等要求,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公司园区、上实集团、光明集团等责任单位依法履职、齐抓共管,按时完成整治工作。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我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的监督管理,具体协调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督促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成排污口整治;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并推动各责任主体做好排污口整治。
区水务局督促指导城镇雨洪、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沟渠河港等排污口整治,以及明确责任主体为区水务局的各类排污口整治。
区农业农村委督促指导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田退水口等排污口整治。
区交通委督促指导内河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落实本部门养护的道路雨洪排口等整治。
区经委配合区生态环境局、各乡镇政府、公司园区,指导有关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成排污口整治。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督促指导有关居民社区排污口整治。
区财政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区委、区政府要求,保障长江入河排污口相关整治工作经费。
各乡镇政府、公司园区和城投集团、地产集团、光明集团、上实集团等责任单位根据“一口一策”整治要求,对相关排污口实施整治和规范管控。
六、整治要求
(一)依法取缔。巩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清拆整治成果,青草沙和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千人以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等入河排污口,一旦发现,应及时依法予以取缔(纳入本次整治范围的1043个排污口中未发现此类排口)。
(二)清理合并。在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生活、港口码头等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原则上应纳管后封堵。对于因管网建设滞后或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导致收集范围内的工业、生活、港口码头等污水无法纳管处理的,应制定管网建设或者新增污水处理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实施主体、完成时间。鼓励规模化种植退水口(50亩及以上,以生产企业、专业化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责任主体较为明确的种植区域退水口)以及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水产养殖散排口等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上述排口清理合并后,应及时拆除排口相关设施或封堵入河排口及距排口第一窨井节点。
(三)规范整治。按照达标排放、有利于明晰责任、有利于维护管理、有利于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等文件要求,对长江入河排污口实施分类命名与编码,制作“二维码”并树立标志牌。
1.青草沙和东风西沙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
(1)经济果林以及蔬菜旱地退水等排污口需规范整治。有条件的区域优先将排口引出保护区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应采取湿地净化、生态沟渠滞留净化或生态拦截等措施,加强冬作绿肥种植以减少裸露地表水土流失,并定期检测,保证排污口排水水质不劣于排入水体水质。
(2)千人以下未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污水排放口:应纳入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就地处理,并定期检测,保证排污口出水水质达到排放标准要求。无法落实整治的排污口纳入依法取缔范畴。
(3)沟渠、河港等:各责任主体开展定期检测,镇级及以上河道应整治达到地表水Ⅲ类及以上标准(以年均值计),村级河道和其他河道水体稳定消除劣Ⅴ类,通江河流水质年均值还应达到相应水环境功能区标准。
(4)其他排污口:如存在非雨天排水的,应开展水质检测并溯源落实污染源整治;明确为雨水排口的,通过树立标志牌等措施落实整治;小范围内汇入同一水体的多个排污口,同类型应合并优化并集中落实规范整治。无法落实整治的排污口纳入依法取缔范畴。
2.其他无特殊保护要求的区域
(1)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落实雨污分流、污水达标排放或纳管等要求,并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的实施范围安装自动监测设施。
(2)城镇雨洪排口:晴天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污口,应查找雨污混接原因,在保证防洪泄涝、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开展雨污混接错接管网改造。
(3)规模化种植退水口:全面推广科学施肥等绿色生产方式,优化生产布局,提高化肥利用率、减少农田氮磷流失,鼓励规范退水口设置。
(4)沟渠、河港等:各责任主体开展定期检测,通江河流水质年均值应达到相应水环境功能区标准,后续长效管理中存在年均值不达标情况的,责任主体应鉴别超标原因,制定整治方案,及时整治。
(5)其他排口(含未纳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污口、非通江河流、小微水体等):应结合本区域河道整治要求、清洁小流域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排口规范整治工作。如为长期无水或废弃管网排口,在保证防洪泄涝、城市安全的前提下,需封堵拆除、限期取缔。
(四)销项档案。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按照“一口一档”要求整理形成排污口整治销项档案,相关材料应包括排口的整治要求、整治前后对比照片、监测数据、整治完成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
由区生态环境局定期联合各类排口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对完成整治的,及时做好排口销项。整治过程中,若国家或本市出台新的整治标准及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七、时间节点
2021年12月底前,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与编码,树立排污口标志牌。各责任主体持续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并将本年度已完成整治的排口销项报告交区生态环境局归档。
2022年底前,按照“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基本完成各类排口整治工作。各责任主体每月20日前将排污口整治完成情况及完成整治的排污口销项报告交区生态环境局归档。
2023年底前,重点对工程改造难、整治期限长的排污口开展整治攻坚收尾,全面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各责任主体于当年11月底前将完成整治的排污口销项报告交区生态环境局归档。
八、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思想认识,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依据职责分工,全面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责任和措施要求,落实人员和资金保障,扎实推进各项整治任务,坚决杜绝履职不力、进展迟缓、虚假整改等问题。
(二)加强沟通协调。构建有效协作的工作格局,加强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交通、房管等多部门的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扎实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
(三)及时整改销号。各部门、各单位应按时完成整治任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到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加强长效管理,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部门、各乡镇、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公司园区组织管理区域内责任单位报送整改进展、存在问题及下阶段工作计划。
附件:崇明区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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