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经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期至2023.12.31】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1-10-26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3231202100012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沪崇经规〔2021〕5号

  • 成文日期:

    2021-10-26

  • 发布日期:

    2021-10-26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团(园区),有关委、办、局:

根据区经委制定的《上海市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崇经规〔2021〕2号)精神,现将《上海市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加大宣传贯彻力度,积极组织企业申报,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发展。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


上海市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评选目的)

红榜企业制度不是一次性的评选活动,而是一个常态化机制,其最终目的是持续优化崇明的产业项目,培育出一批符合世界级生态岛产业发展要求、生产经营诚信守法且能树立绿色产业发展标杆的优质企业,提升世界级生态岛的产业发展水平。

第二条(评选范围)

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崇明区的实体企业,其他经济类型的市场主体不在评选范围内。

第三条(受理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区红榜企业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相关受理部门”)

第四条(申请材料)

1.《崇明区红榜企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审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一式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申报及受理程序)

(一)每年12月,区红榜企业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组织各相关受理部门开展“崇明区红榜企业评选活动”。

(二)各相关受理部门通知所辖企业进行申报,对拟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盖章确认,将通过初审的企业汇总后形成红榜企业推荐名单,于12月31日前上报至区联席办。一个企业只能选择一个受理部门。

(三)区联席办汇总推荐名单后,将名单发送至区红榜企业制度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由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进行否决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填写《崇明区红榜企业否决评价表》,并于14日内汇总评价核查意见后上报至区联席办。

(四)区联席办汇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核查意见,将评价结果报联席会议审议,由联席会议提出复审意见,于7日内完成盖章确认,形成红榜企业建议名单。

(五)联席会议审定后,将红榜企业建议名单在崇明政府网站公示20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红榜企业建议名单纳入崇明区红榜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特殊受理)

对经营时间超过1年且正常原因错过每年申报期限的企业,情况属实的,可即时向各相关受理单位提出申请,经联席办审核同意后重启评选流程;已被评为红榜企业的当年无需再次申报,次年直接由联席会议进行复评。

第七条(争议处理)

申报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区联席办提出异议申请。

区联席办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完成核查。异议申请内容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将红榜企业名录予以更正并向社会公布;异议申请内容经核实无误的,应及时通知异议申请企业并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第八条(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红榜企业制度评价、应用工作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区联席会议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1.错误收集及报送信息导致红榜企业名录公布错误的;

2.违反规定对应收集的信息不予收集;

3.受理非红榜企业申报区级财政扶持政策,推荐非红榜企业

申报市级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九条(附则)

(一)申报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将移除出红榜企业名录,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本细则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本办法由区联席办负责解释。


附件:1.崇明区红榜企业申请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崇明区红榜企业否决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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