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上海市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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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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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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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1-05-31

一、红榜政策》的制定背景

《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实施办法》(崇府办发〔20181号)自2018年出台以来,在推动企业绿色、诚信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政策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继续发挥红榜企业标杆引领作用,对不符合世界级生态岛要求的企业加大管束,对符合世界级生态岛要求的企业加大政策支持,从而体现政府政策扶持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二、红榜政策》的前后差异

1、根据本区机构改革和区扶持企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情况调整相应的单位。

2、适用范围:“崇明区落户型实体企业”改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崇明区的实体企业,其他经济类型的市场主体不在本实施办法范围内。

3、评价指标第三条中“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无违法计量、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广告、虚假披露信息等记录。”改为: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无计量、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广告等行政处罚记录。

4、评价指标第四条中“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改为: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5、评价指标中“行为追溯期一般为三年,情节严重的一般为五年。”改为:行为追诉期一般为一年,即为评选年度,情节严重的一般为三年。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并可以及时整改的,个别情况可由联席办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评定。如在评选年度已完成整改,不予否决评价。

三、上海市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前后文对比

修订前(2018版)

修订后(2021版)

一、关于适用范围

崇明区落户型实体企业。

一、适用范围

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崇明区的实体企业,其他经济类型的市场主体不在本实施办法范围内。

二、关于组织领导

成立崇明区红榜企业制度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科委、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文广影视局区旅游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设在区经委(以下简称“联席办”)。

二、组织领导

本办法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的崇明区扶持企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实施,成员单位包括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委、区生态产业办、区税务局,崇明区扶持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设在区经委。

三、关于评价指标中第三条

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无违法计量、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广告、虚假披露信息等记录。

 

三、评价指标

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无计量、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广告等行政处罚记录。

 

四、关于评价指标中第四条

企业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和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矛盾,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评价指标

企业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和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矛盾,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五、关于评价指标的否决机制

行为追诉期一般为三年,情节严重的一般为五年。

五、评价指标

行为追诉期一般为一年,即为评选年度,情节严重的一般为三年。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并可以及时整改的,个别情况可由联席办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评定。如在评选年度已完成整改,不予否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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