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171020200019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府发〔2018〕76号
成文日期:
2018-07-31
发布日期:
2020-11-0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根据《上海市当场办结、提前服务、当年落地“三个一批”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7〕54号)、《关于印发崇明区第一批当场办结和提前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沪效能办发〔2018〕3号)要求,现将《崇明区区级当场办结事项目录(第一批)》《崇明区乡镇当场办结事项目录(第一批)》和《崇明区区级提前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目录》涉及单位应将本单位当场办结和提前服务事项目录通过单位网站、办事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依法对外公开发布。发布形式具体见附件《当场办结事项目录公告(样本)》和《提前服务事项目录公告(样本)》。
二、根据《上海市当场办结、提前服务、当年落地“三个一批”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本区对当场办结和提前服务事项实施目录管理,实行动态调整。各单位对目录内的当场办结和提前服务事项,不得擅自取消或者调整。各单位拟增加当场办结、提前服务事项的,必须在实施前依据《上海市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沪府〔2010〕3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区审改办(区效能办)提出申请,报经市审改办(市效能办)进行登记备案列入《目录》后方能实施;拟取消或调整当场办结、提前服务事项的,应当依据《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理意见,向区审改办(区效能办)提出申请,报经市审改办(市效能办)同意后方能取消或者调整。
《目录》公布实施后,如当场办结和提前服务事项仅涉及办理机构、办理地点、咨询途径、投诉渠道要素变化的,各单位应及时调整并对外公布,同时报送区审改办(区效能办)。
三、各单位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政府效能建设、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和群众制度性交易成本等,确保当场办结和提前服务落到实处,让企业和群众办事切实感受到便利。严禁以当场办结或提前服务为由收取“加急费”“服务费”等各种费用,严禁以提前服务为由设置各种前置条件或准入门槛,严禁以提前服务为由强制提供服务。未按《目录》要求实施当场办结、提供提前服务的,对企业和群众相关投诉,各单位应及时核实处理。
四、各单位要持续加大当场办结、提前服务改革的推进力度,进一步研究提出当场办结事项、提前服务事项,成熟一批、发布一批、实施一批,让企业和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等广泛宣传当场办结、提前服务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目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目录》要求实施当场办结、提供提前服务的,或对《目录》上的事项擅自取消或调整的,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和《上海市政府效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的规定,予以教育帮助、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照法纪追究责任。
附件:1.崇明区区级当场办结事项目录(第一批)
2.崇明区乡镇当场办结事项目录(第一批)
3.崇明区区级提前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
4.当场办结事项目录公告(样本)
5.提前服务事项目录公告(样本)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调整为主动公开)
为了便于其他人查询和了解政策,请为本文选择一个合适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