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问答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0-06-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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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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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0-06-15

[政策问答]

计生特别扶助金

1.什么对象可以申领计生家庭特别扶助金?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1)49-59岁,每人每月660。(2)60-69岁,每人每月710元。(3)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760

3.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对象,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1)49-59岁,每人每月820。(2)60-69岁,每人每月870元。(3)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920

4.如何计算特别扶助金?

答:领取《特别扶助证》特别扶助对象,特别扶助金从其提出申请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

特别扶助对象中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未满49周岁的,男方在49周岁之前按照最低标准计算特别扶助金。

特别扶助对象满提档年龄的,从满提档年龄的次开始根据适用标准计算特别扶助金。

特别扶助对象的户口在本市发生跨区迁移的,其特别扶助金由迁入地从当事人户口迁入后的当季起计算,如与迁出地有重复计算,应当扣除重复计算的特别扶助金。

5.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时间?

答:特别扶助金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特别扶助金发放月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

7.享受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应当终止享受特别扶助金?

答: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享受特别扶助金:(1)死亡的;(2)户口迁出本市的;(3)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4)独生子女康复的。

对于终止享受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注销,并将注销名册向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抄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8.对于发现当事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冒领或者骗领特别扶助金的如何处理?

答:如发现当事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冒领或者骗领特别扶助金的,责令限期退回,并注销其特别扶助资格。

(二)医疗服务

1.什么是“1+1+1”医疗机构组合签约?

答:“1+1+1”医疗机构组合签约,是指居民可自愿选择一名家庭医生签约,并可再从全市范围内选择一家区级医院、一家市级医院进行签约。

2.签约后,计生特扶对象可以获得哪些优先就诊和转诊服务?

答:1)签约的伤残特扶对象在约定时段至签约家庭医生处就诊,可享受优先就诊、优先转诊等服务。2)运用市级优先预约号源信息化平台,在签约医疗机构内,签约伤残特扶对象预约优先。(3)二、三级医院优先满足家庭医生转诊伤残特扶对象所需专科门诊、住院病房等资源,使通过家庭医生转诊的伤残特扶对象可以在上级医疗机构优先就诊或入院。

3.签约后,计生特扶对象可以获得什么样的慢病“长处方”和延伸处方?

答:1)对于服务依从性好、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伤残特扶签约对象,家庭医生可一次性开具1-2个月药量,并进行用药后的跟踪随访,在保证医疗安全与效果的基础上,减少往返医疗机构次数。(2)对经家庭医生转诊至上级医院的伤残特扶签约对象,再回到社区就诊时,家庭医生可延用上级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药品(包括社区非基本药物),并通过第三方物流免费配送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签约对象就近药房或签约对象家里。

4.计生特扶对象在各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时,可以获得哪些优先?

答:计生特扶对象在各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时,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证”,享受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取药“五优先”便利措施。

)收养子女服务

1.失独家庭如需要收养子女,有哪些优先?

答:上海市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符合收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申请收养本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时,在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在初次筛选家庭安排评估时,同一时间段内提出申请的国内收养家庭中,优先考虑本市失去生育能力的中年失独家庭。

对于评估合格的本市失独家庭,只要有符合其要求的被送养儿童,优先予以配对试养。

对于融合成功的本市失独家庭,优先进入收养登记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民政部门)

)联系人制度

1.“双岗”联系人的配备要求是什么?

答:1)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村(居)委二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工作网络。(2)各乡镇(街道)要全面了解掌握本辖区内的本市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为有需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双岗”联系人。其中,1名为乡镇(街道)联系人,1名为村(居)委联系人。联系人可由计生干部、计生协会员、社工、志愿者、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人员等适合该项工作的人员担任。(3)各区、乡镇(街道)和村(居)委要建立“双岗”联系人名册,明确联系方式,及时维护更新,畅通联系渠道。

2.村(居)委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1)及时了解掌握联系对象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利益诉求,并认真填写《上海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手册》,记录和更新相关信息。(2)向联系对象宣传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相关的政策以及服务项目,及时向乡镇(街道)联系人反映联系对象的意见和建议。(3)联系对象发生意外、重病、受灾、亡故等重大情况时,联系人要及时报告居(村)委组织以及乡镇(街道)联系人,帮助排忧解难。(4)逢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要传统节日,要以联系对象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慰问和关怀工作。

3.乡镇(街道)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1)重点联系存在特殊困难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及时了解掌握联系对象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利益诉求。(2)指导村(居)委联系人开展日常联系工作,并对村(居)委建立信息档案情况进行管理。(3)及时将村(居)委联系人或者联系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乡镇(街道)计生部门。(4)联系对象发生意外、重病、受灾、亡故等重大情况时,乡镇(街道)联系人要及时报告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帮助排忧解难。(5)逢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要传统节日,指导村(居)委以联系对象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慰问和关怀工作。

4.联系形式?

答:可以采取登门走访、电话联系、网络沟通等多种方式,具体由联系人同联系对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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