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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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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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Y002478171020200000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沪崇府办发〔2020〕4号

  • 成文日期:

    2020-01-16

  • 发布日期:

    2020-01-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上海市崇明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116


上海市崇明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目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4

2  组织体系 4

2.1  领导机构 4

2.2  工作机构 5

2.3  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5

2.4  专家机构 7

3  预警 8

3.1  预警分级 8

3.2  预警发布 8

3.3  预警响应 8

4  应急响应 9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9

4.2  响应措施 9

4.2.1  Ⅳ级响应措施 9

4.2.2  Ⅲ级响应措施 11

4.2.3  Ⅱ级响应措施 14

4.2.4  Ⅰ级响应措施 16

4.3  信息公开 19

4.4  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20

4.5  应急终止 20

5  总结评估 20

6  应急保障 20

6.1  人员保障 20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20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21

6.4  经费保障 21

7  监督管理 21

7.1  演练培训 21

7.2  公众宣传 21

7.3  行政监督 21

7.4  预案管理 21

7.4.1  预案解释 21

7.4.2  预案修订 22

7.4.3  预案报备 22

7.4.4  预案实施 2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本辖区内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高效协调有序的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减缓空气污染程度,减轻空气污染对市民健康的影响,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2018版)》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空气重污染的应对。

本预案所称空气重污染,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强化管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上海市崇明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区工作组”)统一组织指挥本区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区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园区)为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区工作组按照“统一协调、区块联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决策、部署和指挥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2.2  工作机构

区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区气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区工作组办公室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区工作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空气重污染新闻发布工作。

2.3  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区工作组办公室的综合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收集、研判本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对重点排污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执法检查。

(2)区气象局:承担区工作组办公室的相应职责。负责制定空气重污染天气预报应急工作方案;做好有关空气重污染预报预警的协调联动工作。

(3)区应急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的应急管理,火灾等突发事故引起的空气重污染事件的防治措施制定和应急处理。

(4)区发展改革委:指导、督促电力行业制定重点企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5)区经委:制定实施重点工业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根据四级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制定工业企业应急响应名单和措施清单,并及时更新,督促协调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

(6)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织本区内城镇燃气的调度等工作;制定实施房建、拆房施工和房屋修缮工地、建筑施工机械停用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建立应急响应联络体系,并及时更新,督促相关工地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

(7)区交通委:制定实施交通建设工地、易产生扬尘污染内河码头、快速道路保洁、港作机械停用、高污染船舶管控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根据四级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制定工地、码头应急响应名单和措施清单,并每年更新,督促相关单位和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

(8)区农业农村委:制定严禁秸秆焚烧和农业、林业机械停用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会同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9)区卫生健康委:加强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预防知识宣传,并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10)区公安分局:制定实施燃放烟花爆竹管控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配合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街面管控工作方案。

(11)区教育局:制定实施学校及幼托机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2)区文化旅游局:制定实施重大户外文化旅游活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照《上海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指导因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影响造成职工误工问题的处理。

(14)区体育局:制定实施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5)区绿化市容局:制定实施市政道路保洁、渣土车停运、园林绿化工程及园林机械停用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6)区城管执法局: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期间禁止废弃物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等执法检查工作。

(17)崇明海事局:制定实施开放水域高污染机动船管控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8)区机管局:制定实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9)区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预警期间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本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0)各乡镇(园区):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实施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4  专家机构

区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组建应对空气重污染专家咨询组,为应对空气重污染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由轻到重分为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蓝色预警:经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101~200之间,且可能出现短时重污染。

(2)黄色预警:经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3)橙色预警:经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00之间,或者未来持续两天及以上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4)红色预警:经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400。

3.2  预警发布

上海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相关信息。区工作组办公室收到空气重污染预警相关信息后,及时通报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启动对应等级的相应措施。

3.3  预警响应

(1)蓝色和黄色预警:区工作组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装置、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2)橙色和红色预警:在黄色预警基础上,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区工作组办公室加强监控,加密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3)进入预警期后,区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园区)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响应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当区工作组办公室收到上海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发布的各级预警信息后,通报各成员单位启动对应等级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应立即按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将启动情况报告区工作组办公室,由区工作组办公室汇总预警信息发布及应急响应措施启动情况,及时报区政府总值班室。

4.2  响应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2.1  Ⅳ级响应措施

4.2.1.1  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2.1.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4.2.1.3强制性措施

(1)化工、造船、印刷等重点行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涉涂装、石材加工、混凝土搅拌的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污染排放。(责任部门、单位:区经委、区生态环境局、各乡镇园区)

(2)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材料装卸、道路开挖、路面铣刨、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各乡镇园区)

(3)提高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1-2次道路清洗。加强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责任部门、单位:区绿化市容局、区交通委、各乡镇园区)

(4)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员立即停驶。(责任部门、单位:区绿化市容局、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各乡镇园区)

(5)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各乡镇园区)

(6)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各乡镇园区)

(7)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迟到、缺勤学生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学校根据学生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学进度。(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4.2.2  Ⅲ级响应措施

4.2.2.1  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2.2.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4.2.2.3  强制性措施

(1)组织应急天然气资源,协调应急用气供应;强化“清洁发电、绿色调度”,所有并网燃煤机组选用优质煤发电,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经委、区生态环境局)

(2)化工、造船、印刷等重点行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涉涂装、石材加工、混凝土搅拌的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采取限产、限污等措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室外涂装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针对煤场、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责任部门、单位:区经委、区生态环境局、各乡镇园区)

(3)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材料装卸、外立面涂料涂装、道路开挖、路面铣刨、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各乡镇园区)

(4)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内河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4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责任部门、单位:区交通委、区建设管理委、区绿化市容局、各乡镇园区)

(5)加强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1-2次道路清洗。加强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责任部门、单位:区绿化市容局、区交通委、各乡镇园区)

(6)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员立即停驶。(责任部门、单位:区绿化市容局、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各乡镇园区)

(7)建筑和市政工地施工机械停止作业(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责任部门、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各乡镇园区)

(8)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各乡镇园区)

(9)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各乡镇园区)

(10)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迟到、缺勤学生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学校根据学生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学进度。(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4.2.3  Ⅱ级响应措施

4.2.3.1  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2.3.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2.3.3  强制性措施

(1)组织应急天然气资源,协调应急用气供应;强化“清洁发电、绿色调度”,所有并网燃煤机组选用优质煤发电,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经委、区生态环境局)

(2)化工、造船、印刷、有色、建材、医药、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涉涂装、石材加工、混凝土搅拌的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采取限产、限污或停产等措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排放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针对煤场、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责任部门、单位:区经委、区生态环境局、各乡镇园区)

(3)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铣刨、沥青铺装、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各乡镇园区)

(4)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内河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6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责任部门、单位:区交通委、区建设管理委、区绿化市容局、各乡镇园区)

(5)增加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2-3次道路清洗。加强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责任部门、单位:区绿化市容局、区交通委、各乡镇园区)

(6)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混凝土搅拌、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员立即停驶。(责任部门、单位:区绿化市容局、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各乡镇园区)

(7)建筑和市政工地施工机械停止作业;港作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责任部门、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绿化市容局、各乡镇园区)

(8)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各乡镇园区)

(9)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各乡镇园区)

(10)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迟到、缺勤学生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学校根据学生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学进度。(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11)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责任部门:区体育局)

4.2.4  Ⅰ级响应措施

4.2.4.1  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2.4.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4.2.4.3  强制性措施

(1)组织应急天然气资源,协调应急用气供应;强化“清洁发电、绿色调度”,所有并网燃煤机组选用优质煤发电,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经委、区生态环境局)

(2)钢铁、化工、造船、印刷、有色、建材、医药、家具制造及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涉涂装、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石材加工、混凝土搅拌的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采取限产、限污或停产等措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企业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对排放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针对煤场、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责任部门、单位:区经委、区生态环境局、各乡镇园区)

(3)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绿化工程、行道树修剪、市政和道路施工及喷涂等室外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各乡镇园区)

(4)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内河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6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责任部门、单位:区交通委、区建设管理委、区绿化市容局、各乡镇园区)

(5)增加道路保洁频次,最大程度减少地面起尘。增加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2-3次道路清洗和1-2次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责任部门、单位:区绿化市容局、区交通委、各乡镇园区)

(6)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混凝土搅拌、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停驶;停驶50%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除执法执勤车外)。(责任部门、单位:区绿化市容局、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机管局、区公安分局、各乡镇园区)

(7)在区交通枢纽、重点商业圈、城市快速道路等处,采取点面结合、设卡检查等方式,针对尾气排放超标嫌疑车辆开展重点整治。(责任部门、单位: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各乡镇园区)

(8)建筑和市政工地施工机械停止作业;港作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责任部门、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绿化市容局、各乡镇园区)

(9)单壳化学品船、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暂停出港(LNG动力船舶、新能源动力船舶、运输生活垃圾的环卫船舶及水域保洁船舶除外)(责任部门、单位:区交通委、崇明海事局)

(10)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各乡镇园区)

(11)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各乡镇园区)

(12)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参照本市应对极端天气有关规定,在当日6:00前发布预警的,采取停课措施;在当日6:00后至上课前发布预警的,执行Ⅱ级响应相关措施。(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1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和体育赛事。(责任部门、单位:区文化旅游局、区体育局、各乡镇园区)

根据具体污染程度,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经区政府批准,可采取高污染机动车管控措施。

4.3  信息公开

预警和响应期间,区工作组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内容包括污染状况、来源成因、未来趋势、已采取措施,以及相应的健康防护建议等。

4.4  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各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应急响应指令后,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依法加强监管和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并在预警和响应期间,每日定时向区工作组办公室报送措施落实情况。

4.5  应急终止

工作组办公室按照市工作组要求和指令发布应急终止指令。

5  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总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区工作组办公室。区工作组办公室对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工作做出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区工作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在市生态环境局的统一领导部署下,加强市区联动,进一步健全空气监测体系,提高监测和预警能力。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完善各级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6.4  经费保障

按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所需经费由各单位在预算中安排。

7  监督管理

7.1  演练培训

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本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的操作流程、岗位职责等培训。定期开展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并组织专家对演练进行评估,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实施措施。区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举行的应急演练,一般每两年一次。

7.2  公众宣传

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积极监督举报对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局面。

7.3  行政监督

监察部门加强对本预案实施情况的巡查、督查,并及时予以通报。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7.4  预案管理

7.4.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4.2  预案修订

区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4.3  预案报备

区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将本预案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的行动依据。各乡镇园区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单位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抄送区工作组办公室备案。

7.4.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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