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贯彻《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9-08-06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1710201900234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处理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沪崇府办发〔2019〕36号

  • 成文日期:

    2019-08-05

  • 发布日期:

    2019-08-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崇明区贯彻<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崇明区贯彻《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的实施意见

201985

 

附件

崇明区贯彻《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崇明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办法》,并结合崇明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一)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区气象灾害防御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议事协调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区政府及本实施意见要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二)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为区政府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区信息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民防办、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交通委、崇明海事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三)区气象局根据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崇明气象灾害特点,组织编制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区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气象灾害防御工程设施,落实防御措施。

(四)区气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区信息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民防办、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交通委、崇明海事局等部门修订《上海市崇明区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上海市崇明区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

(五)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能力、防雷减灾管理、气象安全乡镇建设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考核,区财政局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二、强化基础防灾能力建设

(六)区气象局会同区民政局、区应急局等部门依据上海市气象安全乡镇建设规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气象安全乡镇建设措施,提高乡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七)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局、区绿化市容局、区交通委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沿江沿海区域落实台风转移人员临时避难场所、船只避风港(锚地)、防护林等防灾措施。

(八)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应当在易积水点完善排水设施,设置警示标志,疏通排水管道和河道、加固堤防;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确保建设开发区域排水畅通。

(九)区交通委应当在高速公路、跨江大桥、轨道交通、航道、码头等交通要道和场所完善大风、大雾、道路结冰防护设施建设。

(十)区气象局应当加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管。重点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化学)企业、场所等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重点对象落实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监督重点对象每半年,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防雷检测公司对其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对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消除隐患。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将相关检测信息录入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

(十一)区科委(区信息委)、区水务局、区应急局、区绿化市容局、区交通委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等企业加强公用设施防雨、防雪、防冰冻的维护管理;相关设施在建设、维护时,应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提高公用设施防御能力。

(十二)区农业农村委应当加强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安全生产指导,完善排灌设施,加固生产设施,提高农业生产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十三)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内防雷装置的日常巡查、维护,发现受损及时报修;做好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巡查、处置,避免大风吹落;加强排水管道及地下车库排水设施维护。

(十四)区气象局会同区应急局按职责分工协助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重点单位的认定,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

三、优化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机制

(十五)根据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区气象局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防御重点区域和沿江地区加大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完善暴雨、大风、大雾、道路结冰等监测设施。

(十六)区气象局以及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应急局、区交通委等部门应当依托区城乡智能管理平台,共享气象灾害数据资料和城乡积涝、火险、农业灾害、环境污染、交通监控等相关信息。

(十七)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应当建立精细化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分区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提升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

(十八)区气象局应当会同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交通委等部门针对气象因素可能引发的城乡积涝、道路拥堵、空气污染、健康损害等,组织开展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引导社会公众科学防御。

(十九)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区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二十)加强村居、社区、港口、码头、高速公路等重点区域电子显示屏等气象灾害预警接收设施的建设,提高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能力。

四、切实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一)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应当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区应急局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提请区政府视情组织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按照防御指引和本实施意见,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十二)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气象局应及时报告灾害性天气跟踪监测和评估情况,有关部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二十三)负有气象灾害防御义务的单位发现灾害性天气但尚未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应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四)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民政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应急局、区绿化市容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交通委、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应进行灾害情况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五、引导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气象灾害防御

(二十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完善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居民、村民、社区志愿者积极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基层、公众、各行业的参与度,共同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二十六)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媒体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宣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行业服务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十七)鼓励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根据其自身能力,参加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和应急演练,参与灾后救助、心理疏导和灾后重建等活动。

(二十八)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气象灾害风险抵御水平。

六、责任追究

(二十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未按规定做好基础防灾能力建设、未履行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等情形,由任免机关或管理单位视情给予相关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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