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171020180010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府复〔2018〕30号
成文日期:
2018-09-03
发布日期:
2018-09-07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庙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崇明环岛运河南河(庙港-三沙洪)河道整治工程(庙镇)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请示》(沪崇庙府〔2018〕6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镇拟定的关于《批准上海市崇明区2017年第11批次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补充耕地的通知》(沪府土〔2017〕775号)、《调整南横引河西段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函》批准的崇明环岛运河南河(庙港-三沙洪)河道整治工程(庙镇)项目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请严格按照方案内容及办理规程,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附件:上海市崇明区庙镇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公告
2018年9月3日
附件
上海市崇明区庙镇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公告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规定,现将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建设崇明环岛运河南河(庙港-三沙洪)河道整治工程(庙镇)项目征收土地后关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办法和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信息及涉及被征地人员范围
(一)征地信息
根据沪府土〔2017〕775号文及区规划土地局关于《调整南河引河西段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函》批准,征收庙镇镇属集体土地农用地4337.3平方米、庙镇爱民村2队农用地3736.2平方米、爱民村高桥8队农用地7466.8平方米、爱民村高桥6队农用地9649.3平方米、爱民村高桥7队农用地7977.1平方米、爱民村高桥5队农用地9211.4平方米、爱民村6队农用地6349.8平方米、爱民村7队农用地1762.8平方米、爱民村7队农用地3505.1平方米、爱民村4队农用地4366.6平方米、爱民村5队农用地4375.9平方米、爱民村1队农用地4417.8平方米,宏达村2队农用地6025.4平方米、宏达村1队农用地4402.4平方米,联益村长安8队农用地6676.3平方米、联益村长安2队农用地4692.2平方米、联益村长安6队农用地6728.4平方米、联益村长安4队农用地9899.8平方米、联益村长安5队农用地5399.6平方米,庙南村8队农用地3984.4平方米、庙南村9队农用地1552.2平方米、庙南村7队农用地5647.3平方米、庙南村3队农用地2411.5平方米、庙南村12队农用地1922.2平方米、庙南村11队农用地1996.5平方米、庙南村10队农用地1858.2平方米、庙南村4队农用地2708.2平方米、庙南村5队农用地4310.9平方米、庙南村窑南8队农用地11539.6平方米、庙南村窑南7队农用地11505.2平方米、庙南村窑南3队农用地1500.1平方米、庙南村窑南1队农用地8068.6平方米、庙南村1队农用地9628.1平方米,启瀛村汇河8队农用地10435平方米、启瀛村汇河9队农用地6800.4平方米、启瀛村汇河7队农用地2048.1平方米、启瀛村汇河12队农用地7777.7平方米、启瀛村汇河10队农用地7856.5平方米、启瀛村汇河1队农用地6415.3平方米、启瀛村汇河11队农用地884.6平方米,万北村江南8队农用地3358.7平方米、万北村江南9队农用地2713.9平方米、万北村江南6队农用地1313.7平方米、万北村江南3队农用地535.5平方米、万北村江南12队农用地7950.2平方米、万北村江南11队农用地6541.2平方米、万北村江南10队农用地2784.9平方米,万北村江南4队农用地751.8平方米、万北村江南1队农用地2943.3平方米,合计征收农用地面积250724平方米。
(二)办理单位
由上海市崇明区庙镇人民政府负责为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
(三)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数
按照被征农用地面积及被征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计算,本次需要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员数共计264人(其中,庙镇爱民村2队5人、爱民村高桥8队 6人、爱民村高桥6队 11人、爱民村高桥7队 9人、爱民村高桥5队 11 人、爱民村6队8人、爱民村7队2人、爱民村3队4人、爱民村4队6人、爱民村5队5人、爱民村1队6人、宏达村2队10人、宏达村1队 5人、联益村长安8队 9人、联益村长安2队9 人、联益村长安6队 6人、联益村长安4队 14人、联益村长安5队4 人、庙南村8队4人、庙南村9队2人、庙南村7队6人、庙南村3队 2人、庙南村12队3人、庙南村11队2 人、庙南村10队3人、庙南村4队2人、庙南村5队4人、庙南村窑南8队13人、庙南村窑南7队7人、庙南村窑南3队1人、庙南村窑南1队8人、庙南村1队11人、启瀛村汇河8队10人、启瀛村汇河9队6人、启瀛村汇河7队 1人、启瀛村汇河12队7人、启瀛村汇河10队 5 人、启瀛村汇河1队9 人、启瀛村汇河11队1人、万北村江南8队4人、万北村江南9队3人、万北村江南6队 1人、万北村江南12队6 人、万北村江南11队7 人、万北村江南10队2人、万北村江南4队1人、万北村江南1队3人)。
(四)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
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为本公告公布日期前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
自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发《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之日起,被征地人员分为: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养老阶段人员。
二、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
(一)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式
1.就业阶段人员
(1)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2)就业阶段人员实行市场就业,按规定可以享受就业服务、创业扶持及就业培训等政策。
(3)征地单位按规定缴纳生活补贴费。
2.养老阶段人员
(1)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2)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也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部分余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补贴。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3)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征地单位为被征地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三、上述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后,按规定到相关派出所办理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公告发布后,如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后三十天内,将书面意见送达本乡镇人民政府,逾期视作同意。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经本公告征求意见后,报区人社部门核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并组织实施。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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