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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制定的关于促进崇明区绿色工业、文化创意和体育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781710201810019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府办发〔2018〕2号
成文日期:
2018-01-09
发布日期:
2018-01-10
沪崇府办发〔2018〕2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制定的关于促进崇明区绿色工业、文化创意
和体育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区经委制定的《关于促进崇明区绿色工业、文化创意和体育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1月9日
关于促进崇明区绿色工业、文化创意和体育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我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发展绿色工业、文化创意和体育健康等生态产业,鼓励企业注册并落户在本区,增加就业岗位。根据《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十三五”规划》和《上海市崇明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35)》产业发展定位,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崇明的企业。未列入我区红榜目录的实体企业及不符合《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十三五”规划》和《上海市崇明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35)》要求的项目不在本意见扶持范围内。
二、扶持标准
(一)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对被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崇明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2.对被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对符合崇明产业导向,已经取得备案或核准,并在备案和核准后3年内竣工投产,取得环评审批意见,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和设施”的投资不低于50%的企业技改项目,根据不同落户区域给予资金扶持。
1.对已注册并落户在园区内的企业,其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6%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2.对园区外(城桥新城、陈家镇和长兴镇等3个重点地区除外)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1.对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600元的节能奖励。
2.为鼓励企业生产和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对列入上海市节能新产品目录的生产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为鼓励企业节能,对开展能效诊断的企业,其支出的能效诊断直接费用(包括能源审计、电能平衡鉴定、锅炉热工测试等市有关文件规定的费用),给予100%的资金扶持。
(四)鼓励企业争创品牌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品质”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 “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和市级新产品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获准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5.对负责起草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对负责起草国家行业标准和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负责起草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6.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7.对“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中企业标准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引进新企业
1.对已注册并落户在园区外的企业,经联席会议同意整体迁至园区,其符合条件的迁建项目,给予项目新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8%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新注册并落户到园区,按要求开工和竣工投产的鼓励类实体型企业,其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给予项目新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8%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1.对取得国家文创财政专项资金和市文创财政专项资金鼓励的文创项目,安排不低于1:0.5的配套资金鼓励。
2.对文创企业利用我区存量资源建设文创类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10%的予以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对区文创办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完成后按核定项目费用不高于15%的比例予以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4.对文创企业引进和举办大型文化创意节庆活动,按照活动投入资金总额的20%予以资助,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5.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鼓励扶持在崇明进行影视取景拍摄和影视作品创作,其中30万元用于奖励以崇明为主要取景地(按单部影视作品取景量占整部影片镜头的比例确定)的影视取景拍摄;20万元用于奖励以崇明为主要题材的影视作品创作及宣传推介。
6.对经立项进行新建或改建的崇明影视基地建设项目给予投资总额10%的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7.对国内外知名制片人、导演、演员、制作人等在崇明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室的,除享受文创企业财政专项扶持外,另对该影视企业或机构给予三年房租补贴。
8.对开展影视专业培训的专业培训机构给予培训费10%的资金补贴。对落地的后期制作平台项目建设给予10%的资金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体育健康产业发展
1.对体育企业在我区建设各类小型室内外健身房、健身馆、健身场地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10%予以一次性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民建民营”健身场馆,且健身项目按照公益性收费的体育企业,服务质量经区体育局考核通过的,按照年度项目运行成本(能耗费+人员费)的10%予以扶持,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公建民营”健身场馆,且健身项目按照公益性收费的体育企业,服务质量经区体育局考核通过的,由政府每年按照市场竞价结果购买项目服务。
4.对在我区举办足球、路跑、轮滑、马术、野战、铁三、自行车、定向越野、水上运动等特色体育赛事活动,且赛事活动按照公益性收费的体育企业,按照活动投入资金总额的20%予以资助,扶持总额不超过15万元。
5.对国内外知名体育企业、体育俱乐部等在我区设立办事机构的,对该机构给予每年2万元的房租补贴,共扶持三年。
三、组织实施
(一)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
进一步完善崇明区扶持工业企业发展联席会议机制,由分管工业副区长为召集人,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经委负责。工业项目由区扶持工业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文化创意和体育健康产业项目由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
(二)规范项目申报
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经注册所在地乡镇或园区初审后上报。上报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一旦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并报区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四、附则
(一)本意见所指园区是本区范围内经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以上产业园区。
(二)对获得市级以上专项资金扶持的各类项目,按国家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由区财政予以配套。
(三)实体型、注册型企业享受各自的财政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四)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凡同一项目、同一类别在获得奖励级别上升时只补级差。
(五)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如遇需要,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原《崇明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崇府办发〔2012〕33号)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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