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退役军人工作-行政区划与地名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府复〔2017〕43号
成文日期:
2017-12-28
发布日期:
2018-01-0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你镇《关于成立长兴镇凤凰佳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请示》(沪崇长府〔2017〕6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成立长兴镇凤凰佳苑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为南至南环河、北至老潘圆公路、东至凤瑞路、西至凤蓉路。居民委员会建立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程序,于两年内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居委会功能布局和为民服务工作。
特此批复。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