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长兴镇清水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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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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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扶贫、救灾、退役军人工作-行政区划与地名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沪崇府复〔2017〕44号

  • 成文日期:

    2017-12-28

  • 发布日期:

    2018-01-0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长兴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成立长兴镇清水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请示》(沪崇长府〔2017〕68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成立长兴镇清水苑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为南至潘圆公路、北至修船协作站、东至圆东村、西至仁建路。居民委员会建立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程序,于两年内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居委会功能布局和为民服务工作。

特此批复。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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