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2016-2018年对区属企业负责人考核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7-05-05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1710201710007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沪崇府办发〔2017〕18号

  • 成文日期:

    2017-04-17

  • 发布日期:

    2017-05-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区国资委制定的《关于2016—2018年对区属企业负责人考核的实施意见(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原《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2016-2018年对县属企业负责人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崇府办发〔2016〕21号)同时废止。

 

2017年4月17日


关于2016—2018年对区属企业负责人考核的实施意见(修订)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和《关于深化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沪委发〔2015〕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区属企业目标绩效考核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本市国资国企改革和薪酬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导,围绕崇明生态岛建设不断丰富新内涵、提升新水平、开创新境界的总要求和本区“十三五”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区属企业负责人目标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企业运行质量和效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要求,制定和实施区属企业负责人考核办法。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区属企业的功能定位、所处行业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分类设置考核指标、工作任务,增强考核的科学性、精准性。

  (三)强化管理、促进发展原则。区属企业负责人考核与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相结合,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与企业经营业绩和风险责任紧密挂钩,与企业负责人的选任方式相匹配,与职工收入水平相协调的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性机制,增强考核的刚性约束力和对决策责任的可追溯性。


  三、考核范围、对象、目标和方式

  (一)考核范围及分类

  列入区属企业负责人考核范围的为区政府直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具体包括四大类14家企业,竞争类:亚通公司、区供销社;产业园区类:崇明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富盛开发公司、长兴产业基地公司、智慧岛公司;功能类:新城公司、陈家镇公司(东滩公司)、旅投公司、建投公司、土发公司、生态农业公司;公共服务类:上海客轮公司、崇明客轮公司。

  (二)考核对象

  列入考核范围并适用区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考核对象是指由区委、区政府任命管理的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以下统称区属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董事长(不设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党委(党工委)书记、总经理和班子其他副职成员。

  (三)考核目标

  竞争类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努力成为区域内具有活力和影响力的企业;产业园区类企业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功能类企业,以完成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公共服务类企业以确保城市交通正常运行,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考核方式

  区属企业负责人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根据分类考核的原则,对竞争类企业、产业园区类企业试行以2016—2018年三年为周期的任期考核(生态农业公司参照执行);对功能类企业、公共服务类企业2016年实施年度考核,2017—2018年调整为以两年为周期的任期考核。企业围绕区“十三五”规划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形成三年总体目标任务和分解形成年度目标任务,作为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四、年度考核

  区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包括经营目标(经济指标、工作任务)、经营管理和公共目标三个部分构成100分。其中经营目标60分、经营管理20分、公共目标20分,经营目标中的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的分值根据企业不同的类型和工作要求分别确定(见下表)。企业年度经济指标目标值的设定,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的平均水平;年度工作任务的设定保持一定的发展要求,并与绩效年薪目标值的设定水平相挂钩。

区属企业年度考核项目分值表

企业类型

经营目标

经营

管理

公共

目标

经济指标

工作任务

竞争类

亚通公司

50

10

20

20

区供销社

40

20

产业

园区类

崇明工业园区开发公司

30

30

富盛开发公司

30

30

长兴产业基地公司

20

40

智慧岛公司

20

40

功能类

生态农业公司

30

30

新城公司

10

50

陈家镇公司(东滩公司)

10

50

旅投公司

30

30

建投公司

10

50

土发公司

10

50

公共

服务类

 

务类

服务类

上海客轮公司

40

20

崇明客轮公司

40

20

  (一)经营目标(60分)

  主要考核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区国资委负责考核。经营目标的考核可以加分减分,但综合加分或减分不超过权重分的20%。

  1.经济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完成区下达的企业年度各项经济指标情况,由区国资委负责考核。竞争类企业主要考核资产保值增值率、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率、净利润和三项费用(会务费、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下同)控制;产业园区类企业主要考核资产保值增值率、实缴税收、单位土地税收、融资成本、资产负债率和三项费用控制;功能类企业主要考核资产保值增值率、融资成本和三项费用控制(旅投公司增加营业收入、实缴税收、净利润和资产负债率考核,生态农业公司增加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率和亏损额控制,对资产保值增值率、新增融资成本率不列入考核);公共服务类企业主要考核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率、三项费用控制和亏损额控制。

  2.工作任务。主要考核企业完成区下达的企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企业自身发展阶段性目标任务的情况,由区国资委负责考核。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区中长期规划分解的年度任务,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节能减排,完善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筹措资金,推进重点项目开发建设;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发展,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就业创业。其中,公共服务类企业引入社会评价机制,不断提高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二)经营管理(20分)

  主要考核企业的日常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由区国资委负责考核,经营管理的考核只减分不加分。日常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财务报告管理、内部控制管理、财务风险管理、薪酬管理和其他管理,从加强和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入手,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重大事项管理(扣分项)主要检查重大事项核准和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加强对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防范。

  (三)公共目标(20分)

  主要考核企业完成区委、区政府部署开展的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等工作情况。公共目标的考核只减分不加分,包括:(1)党的建设(8分)。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理论学习和宣传工作,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和区委统战部负责考核;(2)精神文明建设(4分)。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践行,注重企业精神引领,积极参与全国区级文明城市创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由区文明办和区总工会负责考核;(3)社会治安综合管理(8分)。加强信访维稳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加强人口综合管理。由区综治办、区信访办、区安监局、区卫生计生委和区人口办负责考核。

  (四)综合加分及扣分

  1.重点工作督查。由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负责考核。结合日常督查和年终督查,对企业推进完成区委、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情况进行加分或扣分,加分扣分不超过3分。

  2.违法违纪扣分。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实行“一事一扣”,每起只扣最高分,不重复扣分。扣分以事发年份为准,如跨年度作出处罚决定的,则按作出处罚决定的年份扣分。扣分最高不超过10分。除本企业发现问题线索主动上报、查处或向司法机关移送线索的不扣分之外,出现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1)区委管理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一起扣1分;

  (2)本企业和下属企业的其他干部及员工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一起扣0.5分;

  (3)发生群众关注、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窝案、串案、案中案等复杂案件,发生一起扣5分。

  3.安全生产扣分。由区安委办负责考核。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超过区安委办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死亡1人每起扣1分,死亡2人每起扣2分,死亡3人以上(含3人)扣6分。


  五、任期考核

  (一)指标与权重

  实行任期激励的企业在三年任期分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任期考核,三个年度考核结果权重占20%;任期考核指标权重占80%。任期考核指标由“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两部分构成,不同类型企业的任期考核指标与权重设置参照年度考核的相应指标。

  (二)指标与计分、考核等次

  任期考核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总分为100分。不同类型企业的任期考核指标(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与权重设置原则上参照年度考核的相应指标与权重。具体计分办法:

  1.定量指标。完成目标的,得该指标所对应的分值;未完成目标的,每低于1%指标值扣减5%的对应分值;当指标完成率低于80%(含80%)时,扣完该指标所对应的分值。

  2.定性指标。按“0?1”评分法计分,完成工作任务的,得该项目所对应的分值;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扣除该项目所对应的分值。

  3.计分及考核等次。任期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考核得分=(年度考核平均分×20%)+[(定量指标得分+定性指标指标得分)×80%]。考核得分按以下标准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挡:95分(含)以上为“优秀”;85(含)?95分为“良好”;70分(含)?85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较差”。

  (三)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任期考核实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制度。

  1.设定考核指标。每个任期初,企业根据本办法和区国资委对任期业绩考核工作的要求,设定本届任期各项具体考核指标。

  2.确定任期目标值。每个任期初,相关企业根据区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要求,围绕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科学提出任期经营业绩目标水平和考核指标建议值。区国资委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并提交区政府审定。

  3.下达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考核指标与任期目标值及其它相关考核内容经与企业沟通确定后,由区国资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各项考核事宜。


  六、考核程序和分工

  (一)科学分析和合理确定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水平。每个企业任期目标和年度考核目标的确定,既要参考本企业前期的基础数据,还要具有挑战历史新高的激励性。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值和考评办法确定后,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加以落实,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调整必要的,仍按原定程序进行。

  (二)区属企业负责人考核工作的总牵头部门为区国资委。由区国资委负责制定区属企业负责人考核总体方案,部署开展区属企业年度和任期考核工作,汇总考核情况,对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进行测算,向区绩效管理考核联席会议报告年度和任期考核情况和薪酬方案,经审议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三)区属企业负责人经营目标和经营管理指标的考核实施主体为区国资委。由区国资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年初和任期初制定企业考核细则,明确各企业的年度和任期经营目标任务以及经营管理任务。

  (四)公共目标、综合加分及扣分考核,由相关考核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制定企业年度考核细则,并在年终组织实施考核,并及时将考核情况报区国资委。


  七、薪酬分配和管理

  区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构成、薪酬标准(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按照《关于深化县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崇委发〔2016〕12号)的规定执行。其中,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经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确定。人员分配系数为:正职负责人的系数为1,其他副职负责人的系数在0.6?0.8的范围内通过年度或任期考核确定。

  (一)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按照企业不同类型及企业规模大小确定。

  (二)绩效年薪是与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奖励收入。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分配系数“1”为标准,各企业实际可得的绩效年薪=企业绩效年薪目标值×(企业考核得分/100),其他负责人对照相应的分配系数,经年度考核后确定。

  (三)任期激励是与任期考核结果相联系的奖励收入。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分配系数“1”为标准,考核得分为“优秀”的,任期激励收入对应目标值;考核得分为“良好”的,任期激励收入为对应目标值的80%;考核得分为“一般”的,任期激励收入为对应目标值的50%;考核得分为“较差”的,任期激励为零,其他负责人对照相应的分配系数确定。

  (四)基本年薪扣除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公积金以及社会保险费外,可以按比例每月发放。绩效年薪经年度考核后发放。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届满时经考核后清算,按照6:2:2的比例分三年兑现。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薪酬收入均为税前应发收入,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纳税。

  (五)区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年薪管理。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规定应由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缴费,并全额列入年薪总额内;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补贴、节日补贴、高温季节补贴等均列入年薪总额;其他相关补贴按照《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实施办法》(崇委办〔2016〕30号)执行。除此之外,企业负责人不得享受年薪之外的任何现金和非现金补贴。

  (六)企业负责人在本届任期内因组织安排退出领导岗位后仍承担一定工作的,其享受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不变,原担任正职的负责人应发任期激励收入按原岗位的90%享受,原担任副职的负责人应发任期激励收入按原岗位的80%享受,在任期结束后按考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计算兑现(任期内到龄退休的,按实际在职年月计发)。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法而受处分退出领导岗位的,工资待遇按所在岗位执行。

  (七)加强区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监督。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国资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审计局等部门对区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局结合对区属企业的相关审计,完成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收入情况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通报区委组织部、区国资委、区监察局。企业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年薪的,超过部分收回并扣减相应额度的任期激励收入,同时视作违纪,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八、其他

  崇明巴士公交公司负责人2017年度考核按上海巴士集团相关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结果由上海巴士集团会同区国资委审议确定;2018年度考核沿用原指标体系,考核程序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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