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本县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指导意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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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1-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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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5-11-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指导意见》(崇府发〔2009〕194号)所依据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09〕34号)已废止。经研究,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该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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