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环保局制定的本县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5-02-11 00:00

  •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15-0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环保局制定的《崇明县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工作原则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应急联动机构
2.3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2.4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
2.5 应急处置体系框架
2.6 专家咨询机构
3 预警和处警
3.1 预警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3 报警与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报告和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信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7.4 奖励与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解释
8.2 预案修订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做好本县和波及本县的核与辐射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及企业在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中的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对核与辐射事故的防控和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2013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事故应急预案》(2013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3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版)、《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4版)和《崇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版)、《崇明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2013版)等。
  1.3 事故分级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简称“特大”)核与辐射事故:
  ①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②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③航天器坠落导致了环境放射性污染。
  1.3.2 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Ⅱ级):
  ①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②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3.3 较大核与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核与辐射事故(Ⅲ级):
  ①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②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3.4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Ⅳ级):
  ①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②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③辖区外核事故导致了环境放射性污染。
  1.4 工作原则
  (1)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3)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5)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以及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且有可能影响本县的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和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上海市崇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规定: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县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县应急办负责。
  2.2 应急联动机构
  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县公安局,作为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公安、环保、消防、安监、卫生、交通、海事、民防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作为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的先期处置工作。
  2.3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成立临时的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和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县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2.4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
  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
  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作为本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宣传国家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指示;
  (2)组织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系统人员培训,组织实施应急演练;
  (3)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接报与前期处置工作;
  (4)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应急监测情况;
  (5)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传达和执行县政府(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与各成员单位通信联络;
  (6)负责组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库,并在响应期间组织各应急处置小组和专家到现场开展工作;
  (7)负责起草核与辐射事故处置过程和结果等有关情况报告。
  2.5 应急处置体系框架
  2.5.1 指挥体系框架
  全县核与辐射事故由临时的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
  2.5.2 应急处置小组构成及其职责
  (1)现场处置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安全监管局、县卫生计生委、崇明消防支队等部门组成。负责做好现场个人防护和现场记录,并进行现场的快速监测,初步判定事故等级,提出处置和安全防护措施;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的研究、培训和技术交流,做好监测技术储备工作;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法与方案的研究和培训。
  (2)现场监测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环境监测站、县疾控中心、崇明海事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根据现场处置组的初判结果快速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实施现场采样、监测,确定污染物的类别、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安排样品接送和实验室分析,向技术评价组提交监测报告;对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区域的环境辐射、食物、饮水或海水等进行应急监测,并作出调查处理和事故定性、定级的初步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和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专家意见对核与辐射事故进行处置;按计划进行指定道路的辐射巡测;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和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练。
  (3)安全保卫组。安全保卫组分“陆上安全保卫组”和“海上安全保卫组”。“陆上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崇明消防支队、武警县中队、边防大队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公安工作;组织协调陆上应急计划和安置区治安管理、陆上交通管制与封锁、核与辐射应急车辆特别通行证发放管理;负责消防抢险和应急救援,在现场指挥部开设前,负责抢险救灾的现场指挥;必要时组织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交通管制,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负责开辟事发地周边绿色通道和停车场;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等事故的立案、侦察和追缴;协助公众的撤离安置;组织和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练。“海上安全保卫组”由崇明海事局牵头,县交通港口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海上和港口交通管制与封锁、核与辐射应急船舶特别通行证发放管理、海上消防救援等工作;组织和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练。
  (4)技术评价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安全监管局、县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实验分析数据和现场处置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确定污染物的类别、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受照剂量、潜在的危险性、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初步确定核与辐射事故等级;对事故进行评估,针对具体情况对下一步处理方案提出建议。
  (5)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卫生救护、现场受辐射伤害人员的救治和可能导致的人员辐射危害评价;负责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并根据监测结果提出食物和饮用水控制的建议并指导实施;组织和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练。
  (6)后勤保障组。由县经委牵头,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有关单位配合,负责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后勤保障工作;筹措和供应应急响应人员和撤离人员的生活物资,筹措和供应应急计划区或部分人员的洁净食物和饮水,筹措和供应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练。
  2.5.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制订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在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向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放射源种类、活度或射线装置和先期处置措施等的情况;参与丢失、被盗放射源的排查和追缴;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练。
  2.6 专家咨询机构
  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组建本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主要由核物理、核工程、辐射防护、辐射监测、放射化学、大气污染与水生态等方面专家组成。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时,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从中确定人选建立现场专家组,对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预警和处警
  3.1 预警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管理单位均应建立预警机制,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后,应立即分析并判定事故级别,并及时上报。
  3.1.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管理单位应对所有核与辐射设施(装置)、放射源种类与活度进行建档登记,实施动态管理。
  3.1.2 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使用以及公安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建立重点放射源在线监视系统。
  3.1.3 县环保、公安、安监、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大对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在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征兆。
  3.1.4 县环保、公安、安监、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完善核与辐射监测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开展核与辐射事故的风险评估;并加强核与辐射的监测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3.1.5 县环保、公安、安监、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筛选、确定核与辐射事故防范重点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指导。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按照核与辐射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发展态势,本县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根据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能证明核与辐射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初步预测的事故级别,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提请发布预警公告。
  3.3 报警与处警
  3.3.1 报警
  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发现单位或个人应立即通过“110”、 “39622263”、“69611763”、“12369”向县应急联动中心、县环保局、县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市环保局和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3.3.2 接警部门及其职责
  县应急联动中心、县环保局和县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是县内的接警部门,其职责主要是接收和了解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并负责将信息传达到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
  3.3.3 处警部门及其职责
  处警工作由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对报警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甄别一般、较大、重大、特大辐射事故,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向县政府或市应急指挥中心等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县核与辐射应急处置办公室应迅速了解事故状况,确定事故等级和规模,报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相关规定报告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市环保局。如需启动应急预案,县核与辐射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应在第一时间入驻县应急联动中心并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1 响应级别
  4.1.1 在发生特大、重大或较大级别核与辐射事故(Ⅲ级以上,含Ⅲ级)时,县核与辐射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市环保局,做好协助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准备。
  4.1.2 在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Ⅳ级)时,县核与辐射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根据辐射事故内容、程度和涉及范围等情况,上报县政府决定后启动相应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报告
  (1)核与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县应急联动中心、县环保局或县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报告,相关单位接报后立即通知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
  (2)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初步判定事故级别,在30分钟内报告县政府和市环保局,并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对于较大级别的核与辐射事故,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还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事故情况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对于特大和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应按《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施办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2 组织与协调
  (1)在发生Ⅲ级以上(含Ⅲ级)核与辐射事故时,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在1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赴现场,开展力所能及的先期处置和污染范围控制等工作,并接受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照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技术指导等。
  毗邻区(县)启动Ⅲ级以上(含Ⅲ级)应急响应时,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做好支援事发地区的应急准备,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或最大限度地限制事故对本县的影响。
  (2)在发生Ⅳ级核与辐射事故时,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应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在1小时内组织协调各应急处置小组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4.2.3 应急监测与处置
  现场监测组和现场处置组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应急监测,初步判明污染情况,提出处置和安全防护建议,并根据技术评价组的建议,作进一步的辐射污染处理与处置。
  4.2.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核与辐射事故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故现场程序,并密切关注和严格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的个人受照剂量(包括外照射和内照射)。
  4.2.5 公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现场监测情况,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告知群众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当需要转移群众时,应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经指定路线转移至指定的安全地域。对于受到或怀疑受到急性辐射损伤的人员,应迅速送往专门的辐射损伤医疗单位进行诊断治疗。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单位提供就诊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或估计结果,以及具体的受照(或受污染)情况。
  4.2.6 后勤保障措施
  应急期内的后勤保障由县经委牵头负责,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有关单位配合,负责筹措和供应应急响应人员和撤离人员的生活物资,筹措和供应应急计划区或部分人员的洁净食物和饮用水以及筹措和供应其他应急救援物资,确保24小时内应急物资运送到位。
  4.2.7 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评估
  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安全监管局、县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组织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评估,组织专家对事故伤亡情况和道路、建筑物等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与分析,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划定事故等级及污染范围,评估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对受核辐射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进行调查分析和鉴定;对事故区居民能否入住提出意见。
  4.2.8 次生事件的处理措施
  县环保局、县安全监管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公安局等部门应根据相关职责,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在发生次生事件后,应迅速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密切跟踪发展动向。
  4.2.9 信息发布
  核与辐射事故情况由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收集,经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县政府审批后报市环保局,由上级政府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擅自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
  4.3 应急响应终止
  4.3.1 特大、重大或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4.3.2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事故应急报告和处置建议,经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县政府和市环保局决定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应组织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对事故区的辐射污染作进一步的监测和处置,直到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为止。
  5.2 调查报告和总结
  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单位、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应分别提供各自的调查报告,由县核与辐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组织汇总,编制事故调查总报告,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以及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总报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备案。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县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单位,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做好手机信息发布。
  6.2 队伍保障
  6.2.1 应急监测队伍。由县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与处置工作;建立一支由辐射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为主的应急现场调查侦检和监测的专业队伍,并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6.2.2 应急专家队伍。由县环保局牵头,组织精干的专家队伍,及时提出应急指挥的辅助指挥决策建议和善后处置的意见或行动方案。
  6.2.3 其它应急队伍。消防队伍承担核与辐射事故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任务,在现场指挥部开设前负责各抢险救灾队伍的指挥与协调。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各专业队伍建设。
  6.3 经费保障
  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6.4 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各应急联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套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和相关器材,包括辐射监测设备、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提供医务人员、医疗设备及急救药品的医疗保障,在核与辐射事故中能提供紧急输送受伤或受核辐射重度照射人员及院前急救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工作,疫病预防控制人员承担卫生防护指导及卫生防疫的实施。
  6.6 交通运输保障
  6.6.1 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人员疏散和物资运输的保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中承担运送伤员和疏散人员,以及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调度和危险物品的转送,确保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
  6.6.2 发生特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时,县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和实施;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现场及周边陆上区域的交通管制、开辟事发地周边绿色通道和停车场;崇明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其管辖水域应急交通;相关乡镇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6.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核与辐射事故现场人员疏散,组织应急救援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
  6.8 信息保障
  县环保局、县安全监管局、县卫生计生委提供相应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有关信息支持与保障;县气象局提供相关气象数据,县水务局提供相关水文数据。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教育
  7.1.1 向社会公布有关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
  7.1.2 环境保护宣传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各种宣传媒体向广大群众进行现场核与辐射事故防范知识宣传,传播和普及相关知识,增加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核与辐射事故能力。
  7.1.3 在核与辐射事故重点防范单位,加强预防核与辐射事故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参与性和防范事故的意识。
  7.2 培训
  7.2.1 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开展应急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7.2.2 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核与辐射事故预防的宣传材料,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将核与辐射事故预防列入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和教育计划之中,并组织实施。
  7.3 演练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级别和类型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活动,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总结,使应急预案得到不断地完善和提高。
  7.4 奖励与责任
  7.4.1 奖励:对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事故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防止或挽救核与辐射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4.2 责任:核与辐射事故相关职能部门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的,由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修订
  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不超过3年)评估修订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2.名词术语解释
     3.崇明县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
     4.崇明县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流程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Scan 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