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本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并轨运行和分类使用操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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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4-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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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崇明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并轨运行和分类使用操作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并轨运行和分类使用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措、申请审核和租赁管理,充分提高租赁型保障住房政府资金和房源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分类使用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3〕5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房源建设筹措和使用
  (一)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租房运营机构)统一建设筹措。房源建设应符合《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沪建交联〔2010〕1239号)及《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沪建交联〔2011〕167号)相关规定。
  (二)公租房运营机构建设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筹措和供应计划由公租房运营机构制订,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制订计划时应当考虑安排一定比例小户型、简装修、租金适当的适用适配房源,定向供应给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使用,并建立专门台帐,做好房源管理工作。
  二、房屋产权登记
  (一)新建设筹措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商品住宅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应登记在公租房运营机构名下。
  (二)县住房保障机构已筹措的存量廉租住房,应当委托公租房运营机构实施租赁管理,并将房屋产权逐步归并到公租房运营机构名下。
  (三)廉租住房按照规定转化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给原保障对象时,公租房运营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申请对象审核和供应配租
  (一)各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二)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各乡镇住房保障机构的初审意见,负责本县范围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复核工作。
  (三)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租赁定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配租由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相关规定实施。
  (四)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租赁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配租由公租房运营机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配租相关规定实施。
  四、租赁价格制订和租金补贴
  (一)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前的廉租住房租赁价格,由县住房保障机构授权公租房运营机构制订。
  (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租赁价格,由公租房运营机构制订。
  (三)租赁价格统一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制订,市场租金由公租房运营机构委托有资质且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产生。
  (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的租赁价格方案,由公租房运营机构报县物价部门和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方案,由公租房运营机构报县物价部门和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廉租住房自付租金,按照本市廉租住房有关规定,由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承担;自付租金以外的租金(政府补贴租金),由县财政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的租金补贴,由用人单位自行设定。
  五、租赁管理和期限
  (一)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由公租房运营机构统一实施。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与公租房运营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
  (三)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
  (四)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满,由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的,可以续租;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需租赁的,公租房运营机构和县住房保障机构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六)单位集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运营机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六、财政资金使用
  (一)市、县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和运营补贴等方式投入公租房运营机构,统一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措和租赁运营。
  (二)县住房保障机构已筹措的存量廉租住房并轨到公租房运营机构名下的,以及县政府在商品住宅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等房源,作为政府对公租房运营机构的实物出资,计入公司资本金。
  (三)公租房运营机构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运营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七、运营监管机制
  县政府委托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对公租房运营机构统一实施国资管理,负责对公租房运营机构实施业务监管和经营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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