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职责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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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4-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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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现将《崇明县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职责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职责的意见

  为落实本县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实现城乡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监管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意见》(沪府发〔2013〕76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挥属地监管优势
  本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并重,以分级属地监管为基础,形成以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以下简称“基层组织”)组成的三级管理工作格局。
  除按照规定由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管的事项外,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统筹、组织所属部门、监管机构、基层组织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体分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依法确定。
  (二)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对高危行业(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和较大危险行业(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具体职责分工另行制定发布。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对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以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园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各基层组织发动广大群众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查找事故隐患、报告违法行为,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巡查、宣传、演练等活动。
  (三)加强源头控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根本、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心、以严格执法为保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前瞻性,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四)发挥社会力量作用
  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和群众优势,结合城乡网格化管理,完善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机制。发挥从业人员作用,使其成为发现隐患、举报问题的核心力量。发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的引导作用,促使企业主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
  四、主要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要着重强化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和网格单元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监管范围,统筹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实施对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以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编制并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频次、方式、重点行业和重点内容,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
  (3)组织领导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并依法予以处置;
  (4)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5)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协助本地区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2.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着重强化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对本园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实施对本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编制并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频次、方式、重点行业和重点内容,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
  (3)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并依法予以处置;
  (4)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5)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协助本园区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基层组织主要职责
  基层组织是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统一部署开展隐患排查网格化管理的具体巡查工作,组织发动群众查找隐患、举报违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对辖区内的企业、出租场地等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重点工作
  (一)完善组织保障,建立监管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要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日常巡查督导等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由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职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县编办核定编制数,配足配强监管人员,配备日常监管所需的设施装备;
  3.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支持、督促、检查本园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接受委托实施相应行政处罚;
  5.基层组织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组长由村(居)委会主任兼任,并至少配备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履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统筹协调、综合监督、督促检查责任,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管业务也要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和基层组织要完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健全隐患排查网格化管理机制,完善举报奖励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村(居)委会为基本单元,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以划定的片区为基本单元,形成立体化网格,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等实施动态管理。要坚持群众路线,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发动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查找事故隐患、报告违法行为,组织协管员、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巡查、宣传、演练等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重点发挥员工、专业技术人员和广大群众的作用,推动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的氛围。
  (四)加强宣传、强化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本辖区宣传教育工作的范畴,配合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等工作内容。要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要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增强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同时结合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周、交通安全宣传日、消防宣传日等活动,认真组织并广泛开展本辖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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