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历史公报 / 2014年第3期 / 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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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4-04-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教育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崇明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保证学前教育资源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崇府发〔2012〕51号)以及《关于长兴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的若干规定》(沪长开办〔201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规划住宅小区的配套幼儿园建设。
第三条 (规划原则)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区域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区域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四条 (建设主体)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实施单独规划、单独建设,明确建设主体,教育部门配合,建成后移交教育部门使用。其中:
长兴地区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幼儿园由市长兴岛开发办为建设主体,工程建成竣工验收后(不包含装修工程),无偿移交教育部门使用。根据《关于长兴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的若干规定》(沪长开办〔2010〕28号),长兴地区配套费征收及使用由市长兴岛开发办统筹管理(配套费的教育部分全额用于长兴教育)。
城桥新城、陈家镇地区分别由新城公司、东滩公司为建设主体,土地单独划拨建设主体,单独配建,建成后通过协议形式移交教育部门办理幼儿园产权证后使用,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城市基础设施教育配套费以及本地区土地出让金进行安排。
本县其他地区由县建投公司为建设主体,土地单独划拨建设主体,单独配建,建成后通过协议形式移交县教育部门办理幼儿园产权证后使用,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城市基础设施教育配套费以及本地区土地出让金进行安排。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联系。
市长兴岛开发办规划土地处、县规划土地局负责相关区域的用地审批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征询教育部门意见并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和建设规模,并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设计方案进行认定。
县教育局应根据市、县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市教育基础设施的布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设计方案进行认定,对建设主体明确幼儿园的具体设置标准、建设要求(含涉及使用的装修内容及标准)和资金结算等内容,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建设资金使用报批和审价结算等手续。
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县住宅建设发展中心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安排、拨付以及监管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除长兴地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外的幼儿园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各建设主体单位必须严格遵照与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三同步”要求实施,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市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
第六条 (验收接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由建设主体单位在项目整体验收后负责将新建配套幼儿园移交教育部门,同时提供配套幼儿园办理权证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并提供移交清单,由县教育局签署接收意见。
第七条 (使用管理)
县教育局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负责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及过户交割手续,并行使行业主管职能,负责资产的调配和管理,建设主体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 (用途监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原则上用于公立幼儿园。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第九条 (其它)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为两年。
崇明县教育局
崇明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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