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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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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同意组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批复》(崇委〔2013〕12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启用“崇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原印章“崇明县卫生局”和“崇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附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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