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农委制定的《崇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2-09-19 00:00

  • 索引号:

    SYHA00201210071

  • 主题分类:

    农林、林业、水利-农业

  • 公开主体: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崇府办发〔2012〕45号

  • 成文日期:

    2012-09-13

  • 发布日期:

    2012-09-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崇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调查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2年9月13日

 

崇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调查工作是农村经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能为各级组织更好地服务“三农”提供基础性依据。为此,现结合崇明实际情况,就本县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调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调查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尊重民意、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调查对象及范围

  按照市县相关文件精神(沪府发〔1996〕34号、沪府发〔1998〕55号、崇府发〔2003〕57号),本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调查的范围为:从农业生产合作化以来(1956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户口在村(组)且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劳动的实有在册成员,以及实行双层经营体制以后的农业户籍人员。具体包括:一是从农业生产合作化开始至1983年12月31日期间,户口在村(组)的16周岁以上农业户籍人员;二是从1984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户籍在村(组)的农业户籍人员。

  统计调查时应按实计算,年龄上不封顶;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满半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此外,已进行农龄统计调查且完成撤队未完成撤村的成员,也应纳入本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调查范围。

  三、调查操作口径

  1.因合法婚嫁关系户口进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本县户籍农业人员,及其它原因进出的人员,自户口迁入日起至户口迁出日止计算农龄(以乡镇派出所户口登记数据为准,下同)。

  2.非本县户籍因婚嫁等原因迁入的人员,自户口迁入日起至户口迁出时止计算农龄。

  3.户口转性、落实保障的农民,自户口转性之日终止计算农龄。

  4.插队知青,自户口迁入日起至户口迁出日止计算农龄。

  5.支援边疆和内地建设的本县农业户籍知青(云南、新疆、西藏、内蒙古、黑龙江等),其支边期间工龄计算农龄。

  6.服役军人,其军龄计算农龄(仅限义务兵阶段)。

  7.农业户口的服刑或劳教人员,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农龄;服刑期满或劳教解除后未及时将户口迁入的,其刑满释放或劳教解除后的户口未迁入时间段不计算农龄。

  8.出生在农业家庭的在校大中专生(全日制),学习期间计算农龄。

  9.农业户口的出国劳务人员,出国劳务期间户口寄存在派出所的时间段计算农龄。

  10.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国有企事业职工接班顶替,退休后户口迁入农村而拥有农业户口,退休时享受城保的,界定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本次农龄统计调查的对象,不计算农龄。

  11.自理口粮户人员,户籍迁回原籍的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理户口期间不计算农龄。

  12.社统销人员,应在原籍地的村民小组计算农龄。

  13.因户籍制度改革,2002年后农业户口家庭出生的未成年人,且户口在该村民小组的,应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计算农龄。待满16周岁后重新确认其成员资格。

  14.上述口径未尽事项,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尊重队情民意,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拟定具体操作方案并报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调查工作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调查采用“农户自报、公示公议、审查复核、公示再议、集体审议”的程序进行。

  (一)明确方案与机构。乡镇根据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调查的工作方案,报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各村公示栏内公示。

  (二)严格公示程序。各村按照方案,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按照“至少三次公示,每次公示不少于七天”的要求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调查工作。

  第一次公示。村(组)向各农户下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调查登记表,表格经村(组)工作小组与派出所审核后进行第一次公示;

  第二次公示。各农户对公示的审核结果核对后,填写反馈表,并将表格上交至村(组)工作小组,经核实调整后进行第二次公示;

  第三次公示。在第二次公示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再核实,如有异议,再作核实调整后进行第三次公示。三次公示后若仍存有异议的,核实调整后再次公示,直至无异议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户代表会议),对农龄统计调查公示结果予以确认,并形成书面决议,最后由户代表在汇总公示表上签字确认。

  (三)规范建立档案。乡镇、村两级要规范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调查档案(形成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报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同时,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调查的结果录入“一点通”平台和“三资监管”平台。

  五、调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原则,各乡镇要组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调查工作领导小组,选调工作责任心和统计能力强的人员参与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的组织和培训,并将统计调查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

  (二)把握时间节点。8月下旬做好宣传发动,9月下旬做好方案制定等前期准备工作,10月底前基本完成调查核实工作,11月底完成归档总结。

  (三)坚持工作程序。本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调查应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做到统一计算口径、履行民主程序、细致审核检查,确保该项工作的公开、公正、准确、完整。对不按程序操作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应追究其责任。

  本方案由崇明县农业委员会和崇明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崇明县农业委会
崇明县统计局
20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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