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HA00201210074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体育
公开主体: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崇府办发〔2012〕49号
成文日期:
2012-09-29
发布日期:
2012-10-0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本县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2年9月29日
关于加强本县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关于本市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指导意见的通知》、《崇明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不断推进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满足广大社区居民体育健身的需求,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本县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的重要意义
本县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是指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建设的县级、乡镇、村居以及学校所属体育健身设施,其投入主体包含县体育局、民政局、残联等三部门。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体育健身权益的基础设施。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民健身运动得到了广泛深入开展,群众体育健身需求不断增长,公共体育设施资源不足与体育设施利用率不高的问题日益突出。积极有序地推进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充分发挥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功能和作用,对于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市民体育健身需求,提高体育健身设施的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县各乡镇、各委办局要充分认识做好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克服困难、创造条件,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崇明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精神,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最大程度地发挥政府投入的社会公共资源的效用,通过规范有序地向社区居民开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满足社区居民对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更好地服务市民健身、增强市民体质。
(二)基本原则。统筹资源,共享成果,分级管理,效益最大。把本县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建成的县级、乡镇、村居以及学校所属体育健身设施,作为本县城乡居民进行日常健身的公共资源,充分体现设施的公益性和成果的共享性;建立健全县、乡镇和村居三级管理组织,按照既定的工作职责开展相关的服务与管理,以精细的管理和贴心的服务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和百姓满意程度。
(三)目标要求。建立健全以两级(县、乡镇)公共财政为投入主体,三级(县、乡镇、村居)管理组织为工作机构,四项(安全、均等、优质、高效)基本要求为运行目标的开放管理工作格局,充分满足本县社区居民对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
(一)开放原则。县级体育健身设施、乡镇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在非组织活动期间必须向全社会开放。学校体育健身设施以不影响校园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妥善处理好教学与开放的关系,逐步扩大开放范围,分批次、分阶段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
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关组织,制订各项制度,采取科学合理的开放形式及与之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方式。
(二)开放范围。县级体育健身场所:含县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乒乓球房、篮球场、网球场等;社区体育健身场所:含各乡镇百姓健身房、游泳池、健身苑点、健身步道、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篮球场)等;学校体育健身场所:含公办学校(中小学、职业学校)用于体育活动的室内外体育场馆设施。其中200米以上的田径场(包括足球场)、室外球场(包括篮球场、排球场)、室外健身器材应免费开放,篮球馆、乒羽馆等室内体育场馆可以有偿开放。
(三)开放对象。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社区居民。
(四)开放时间。所有公共健身设施应当全年向社区居民开放,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56小时。百姓游泳池按季节开放,一般在七、八月份之间。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在不影响校园安全和教育秩序的前提下实行时间段开放。每天傍晚、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为固定开放时间。如逢设施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而不能照常开放公共健身设施时,有关管理组织应先提前告示,后暂停开放。
(五)收费办法。按活动项目设“无偿”和“公益收费”两种。基层管理组织应根据县体育局制定的公共健身设施收费指导意见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县物价局审批同意后实施。其中室外体育场、健身苑点、健身步道等必须免费开放,对学生、老年人、残障等特殊人群的收费项目实行优惠开放。所收取的经费按照“收支两条线”办法实施管理。
四、努力确保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安全有序
(一)日常管理。日常管理一般由村居委、学校等基层管理组织实施,可采取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方式。基层管理组织必须建立工作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
县级体育健身设施日常管理的主体为县体育中心;社区体育健身设施日常管理的主体为村居委;向社区开放时学校体育健身设施日常管理的主体为乡镇,形式上由乡镇聘用管理人员会同学校共同实施管理,或者由乡镇直接委托学校进行管理。
(二)保养维修。基层管理组织应对体育健身器材进行日常检查保养,如加注润滑油、进行防锈处理等,一般每年1-2次。
较为简易的维修由基层管理组织自行实施;对于较为严重的设备故障或损坏,基层管理组织应及时将信息上报乡镇,乡镇再报县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县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受理后协调专业机构上门维修,一般要求48小时内完成。
百姓健身苑点的健身器材到达规定使用年限后应予以报废。如确实需要更换新的健身设备,由乡镇提出更新申请,县体育局核准后实施更换。
(三)准入制度。进入健身场所进行锻炼的人员必须具备独立行为能力,遵守该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挥;进入学校健身的社区居民首先必须办理专门的健身卡,锻炼时凭卡进入,具体办法见学校出示的告知书;进入公益收费场所健身的社区居民凭会员卡或收费发票等凭据进场锻炼。
五、落实加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体育局、教育局、财政局和各乡镇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体育局,由县体育局分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建立乡镇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领导小组,由各乡镇分管负责人为组长。乡镇社会事业办、文体广电站、辖区内的村居委和有关学校为成员单位。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镇文体广电站,由乡镇文体广电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
村居委、学校、县体育中心等各基层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按照上级管理组织的工作要求,委派人员负责辖区范围内公共健身设施的日常管理。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体育局负责对全县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对基层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组织相关培训;对受理乡镇提出的设备维修、更新等申请,及时提供维修器材配件;协调社会专业维修机构每年1-2次深入全县各村居,对社区体育健身设施进行普查普检和重点维修;对各乡镇执行本意见的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出示评估报告。
县教育局负责对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的有关工作。主要职责是:会同乡镇、县体育局共同制定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开放计划,帮助学校做好体育健身设施开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学校配合乡镇做好开放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及时做好体育设施维修工作,确保体育设施安全。
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提供相关经费保障。主要职责是:根据县体育局编制的体育健身设施更新计划、乡镇全民健身经费年度拨款额度的意见建议等,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相关工作提供相关经费保障。
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所有公共健身设施的开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辖区内公共健身设施开放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基层管理组织的工作指导、监督和评估;会同辖区内有关学校共同实施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向居民开放;对县财政下沉的年度全民健身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乡镇予以保障;接受村居民对公共健身设施开放情况的监督。
各基层管理组织按照乡镇制定的实施办法,负责本区域的公共健身设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工作检查;会同县体育局和乡镇对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建立日常开放管理日志,形成工作记录;定期对本社区的公共健身设施进行常规保养,提高设施使用寿命;及时维修故障设施,对自身无法修复的故障及时报乡镇,配合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根据要求设置各类标识标牌,明确开放内容、形式、时间、报修和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
(三)落实经费保障。公共健身设施开放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采取分类承担的方式,纳入县、乡镇财政预算。
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的日常保养费、设备维修费、管理人员费、场地运行费,以及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开放过程中的管理人员费等由乡镇财政承担;设备更新费、伤害保险费由县、乡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绩效奖励费、人员培训费由县财政承担。
学校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更新与维修费全部由县财政承担。
县级体育健身设施的日常保养费、设备维修费、管理人员费、场地运行费、设备更新费、伤害保险费、人员培训费由县财政承担(委托管理项目除外)。
(四)加强督查考核。县、乡镇、村居三级管理组织都要加强对公共健身设施开放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建立相应的监管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评价办法,注重评价结果运用。
县体育局每年对各乡镇执行本意见的总体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与文明村镇考核、乡镇年度考核、县财政下沉的全民健身经费额度、专项绩效奖励等挂钩。
崇明县体育局
20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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