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崇明县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2-04-25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1710201210015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公开主体: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崇府办发〔2012〕18号

  • 成文日期:

    2012-04-19

  • 发布日期:

    2012-04-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崇明县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崇明县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县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确保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60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居住类住宅小区修缮工程的实施及其建设管理。凡享受政府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以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为准,不得另行工程分解。

  居住类房屋:指产权性质为住宅的房屋(商住两用、酒店式公寓等都应从其房屋产权性质来区分)。与住宅建筑本体相连的裙房、配套商业等其他建筑,需要结合住宅修缮工程等实施修缮的,在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经县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列入计划,一并实施。非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居住类房屋的修缮不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县修缮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修缮工程的备案登记。成立崇明县住宅修缮管理中心,在崇明县住宅修缮管理中心未成立前,由县房屋管理中心为本县修缮工程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本县住宅修缮工程的管理工作。

  三、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过程管理

  (一)项目报批管理

  各单位在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管理过程中应遵循集体决策、手续完备的原则。

  1、实施住宅修缮工程的项目,由业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委托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填报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申请备案表,向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备案。

  2、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须明确项目实施单位,业主从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建的实施单位备选目录中选择实施单位,由业主与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实施合同。

  3、实施单位依据《崇明县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施工招投标管理

  1、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应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承包单位。

  2、招标投标程序

  (1)招标。实施单位可以按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招投标,也可以通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招标。实施单位应邀请不少于3家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2)招标文件。实施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前应编制招标文件,明确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招标文件在招标前应按监管权属向相应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3)评标。评标应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人员一般由3-5人以上单数组成。但工程技术、经济类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由建设单位从市级工程评标专家库或县级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如住宅修缮工程确属施工工艺简单、技术难度低的,可不做技术标评审,直接进行商务标评审,按商务标得分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小组人员可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可直接由业主、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管理单位代表组成的评标小组(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进行评审,但相关事项必须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明确。

  (4)中标。经评标小组评审确定施工单位后,实施单位应将中标结果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订立合同,同时网上申报合同备案,携带相关资料,前往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施工管理

  1、实施单位为施工管理的责任单位。

  2、本县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推行工程监理制。由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年度监理单位,实施单位委托该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工作并签证监理合同。

  3、变更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要变更设计内容的,实施单位应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图。

  4、工作量变更。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因增加使用功能、提高标准等级而增加的工程量。凡属非增加使用功能、提高标准等级而增加的工程量,实施单位应当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并由业主方、实施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证确认。

  5、工程材料。工程材料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规定选用,可参照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供的当年工程材料目录单。材料进场,施工单位须向监理单位报验,双方见证取样,由施工单位送专业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实施单位可直接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材料复检。

  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的,在工程结算时,增加部分的工程款不予认定。

  (四)安全质量管理

  1、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中标单位应是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负主要责任。

  2、实施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管工作。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实施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各方进行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单位备案,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五)资金管理

  1、工程竣工结算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审计。

  2、付款的方式和期限等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

  3、经管理单位审核同意,由建设各方签证确认增加的工程量,其工程款应按施工合同和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单价结算。

  4、实施单位应将审计结果报管理单位,管理单位负责汇总统计备案。

  (六)档案管理

  各实施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档案制度,其中,应归档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立项批文、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工程项目报建表、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委托实施合同、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证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监理合同、工程项目审计情况表和廉洁协议、工程满意度测评结果等。

  四、检查考核、纪律要求与责任追究

  (一)检查考核

  本县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实行年度考评制,由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管理单位对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实施检查、考核,重点检查实施单位履责情况、项目招投标管理、安全质量管理和资金管理等内容。

  (二)纪律要求及责任追究

  1、在工程建设中,参建各方必须严格遵循诚信、守法和自律的原则。

  2、实施单位与中标的施工企业就工程建设的有关事宜签订合同和廉洁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实施单位、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及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负有直接和领导责任,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和领导。违反下列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实施单位不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

  (2)工程建设管理人员以打招呼、插手干预等方式,影响工程招标正常进行的;

  (3)招投标过程中,各种弄虚作假和规避招标投标行为的;

  (4)违反国家建设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5)未按工程建设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聘用无资质施工队伍组织施工的;

  (6)违反财务规定和纪律,收受贿赂或贪污等行为的;

  (7)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工程档案资料,导致档案缺失,或未按规定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8)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实施单位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后果的;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具体由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Scan 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