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府办发〔2011〕30号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县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已于2011年6月1日下发了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全面做好有关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发放工作,正确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本县实际,就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若干规定》的重要意义
计划生育家庭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身体力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为我国稳定低生育水平、倡导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作出了重大贡献。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计生为民的重要实践,对于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经费投入到位,切实将这一惠泽于民的实事民生工程抓紧、抓实。
二、加强学习,深刻领会《若干规定》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推进人口工作,深化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着力推进人口计生服务转型发展为根本目的,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多方支持、企业和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本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积极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格局。
2、坚持依法有序,规范运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健康发展。
3、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把握工作方法,加强对重点部门和企业单位的政策指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若干规定》调整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每月2.5元提高到每月30元;二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5000元;三是2004年4月15日之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10000元(具体操作按沪府发〔2011〕24号文件执行)。
三、形成合力,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一)加强领导,积极落实奖励补助工作
新修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是2006年以来为切实落实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巩固低生育水平和保障群众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合法权益的重大政策调整。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奖励政策,确保奖励与补助经费及时落实到位。尤其是企业经营者要依法执行《若干规定》各项要求,及时落实员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广泛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乡镇要将学习和宣传《若干规定》纳入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系列宣传活动,让广大群众切实了解和掌握《若干规定》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同时要加强乡镇和村(居)人口计生干部法制教育及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为民服务和依法办事能力。
(三)统一政策,确保奖励补助顺利实施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的精神和市有关工作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提高标准后奖励补助对象的审核确认、数据汇总、资金预算和发放工作。同时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群众举报、行风测评、计生协会民主参与等形式,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公众的满意度和透明度,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
(四)齐抓共管,全面做好奖励补助发放工作
县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牵头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明确工作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资金不落实、资金管理使用不当等情况,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成立由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的检查小组,对各乡镇、企事业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工作情况开展督查,确保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崇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