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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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9-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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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9-08

崇府发〔2011〕1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崇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崇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崇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要贯彻“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从本县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结合;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实行政府组织引导与农民自愿参加相结合,宣传动员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在中央和本市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的框架内,制定本县具体实施办法,对参保农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实现本县新农保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本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乡(镇)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依据市政府公布的新农保个人缴费档次作相应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总额不超过当年缴费标准的最高档次。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县、乡(镇)两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今后依据市政府公布的新农保个人缴费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乡(镇)两级政府按本市规定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农村重度残疾人由县财政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每年900元标准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除重残无业人员外)按照代缴标准的5%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每人每年代缴400元,其余代缴部分由县、乡(镇)财政支出。
  五、补缴办法
  参保人缴费期间可补缴之前未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根据办理补缴手续当年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次确定,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六、个人账户管理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及其对应的利息组成。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缴费部分;村集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资助计入集体补助部分;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计入政府补贴部分。新农保缴费年限按年记录。
  参保人发生死亡、无法转移衔接等情况,需终止新农保关系的,除政府补贴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自然年度结息,记账利率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年度结息实际缺口资金由县、乡(镇)两级财政弥补。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本县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的农村户籍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老农保”)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已享受本县老农保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八、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对于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四)项的人员,享受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55元(含中央和本市确定的标准)。对于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三)项的人员,享受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320元(含中央和本市确定的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三)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出国(境)定居,可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四)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从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养老金,停发期间养老金不予补发。
  (五)参保人因死亡等原因终止新农保养老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九、丧葬补助费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200元,资金由县、乡(镇)财政承担。
  十、待遇调整
  (一)基础养老金调整。建立本县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本县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丧葬补助费调整。县政府根据本县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丧葬补助费标准。
  十一、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政府补贴、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丧葬补助费等纳入县、乡(镇)两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本市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认真做好新农保基金预决算管理。
  十二、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做到公开透明。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县财政、监察部门要定期对新农保基金专户实行监督和检查,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新农保基金使用情况实行审计,严禁各类挤占、挪用基金的现象,确保基金安全。
  各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村(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三、政府补贴资金的分担比例
  缴费补贴、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除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代缴部分外)、基础养老金(除中央、市级财政补贴外)、原统筹金缺口及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县、乡(镇)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分担。
  十四、经办管理服务
  本县新农保经办工作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各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村(居)委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
  新农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村(居)委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各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新农保承办机构和村(居)委会协办人员工作的考核,考核办法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五、相关制度衔接
  (一)新老农保个人账户衔接。新农保实施后,老农保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至新农保,老农保缴费年限视作新农保缴费年限。老农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额(或余额)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老农保集体补贴部分本息额(或余额)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集体补助部分。
  (二)新老农保养老待遇的衔接。新老农保养老待遇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1、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人员,其原享受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标准低于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本实施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原享受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标准高于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先按照本实施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再按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由县、乡(镇)两级财政支出。
  2、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人员,原领取的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继续发放。原领取的老农保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标准低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按本实施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原领取的老农保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标准高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先按本实施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再按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3、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四)项人员,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批复》(崇府发〔2011〕43号)计发的养老金(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外)低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按本实施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高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先按本实施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再按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4、女性务工人员养老金领取年龄和条件按原规定执行。女性务工人员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期间,按照老农保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女性务工人员年满60周岁,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人员领取养老金。
  (三)老农保非农户籍人员参保。在老农保以农、副业从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非农户籍人员可继续参保;其年满60周岁,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四)项领取养老金。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非农户籍人员,参照本通知第七条第(二)项领取新农保养老金。
  (四)新老农保基金衔接。新农保实施后,老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全部划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老农保结余的统筹基金、调剂金全部转入新农保基金作为“原统筹基金”单独记帐、核算,专款专用。“原统筹基金”按照本市明确规定的基金列支范围,统筹使用。统筹基金使用完后,由县、乡(镇)两级财政按8:2比例全额支付。
  (五)老农保企业及其职工参保。新农保实施后,参加老农保的企业及其具有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本县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县范围内新农保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要确保实施新农保县、乡(镇)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的各项资金的筹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新农保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十六、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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