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府办发〔2010〕43号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崇明县2010年-2012年动迁安置房建设和供应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2010年-2012年动迁安置房建设和供应实施方案
为解决重大工程、基础设施等建设中动迁安置房紧缺的矛盾,合理布局动迁安置房建设,根据县建设交通委、新城公司、陈家镇公司、富盛经济开发区、县建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建设项目推进计划、动拆迁量和动迁安置房需求量,制定了本县2010年-2012年动迁安置房建设和供应实施方案(长兴镇的动迁安置房建设由市长兴岛开发办实施,本县动迁安置房建设和供应主要指崇明本岛)。
一、需求量和分布区域
1、从总量来看,本县2010年-2012年动迁安置房需求总量为263.7万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下同)。其中,2010年需求量为145.2万平方米,2011年需求量为69.8万平方米,2012年需求量为48.7万平方米。
2、从实施动拆迁工程的项目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三星镇、城桥镇、建设镇、新河镇、堡镇、向化镇和陈家镇。
3、从动迁拟安置地点来看,主要分布在城桥镇(74.2万平方米)、陈家镇(170.3万平方米)、堡镇(6.3万平方米)、新河镇(12.4万平方米)和三星镇(0.5万平方米)。
二、建设区域和规模
1、本区域有动迁安置房房源的(如三星镇),以本区域安置为主,跨区域安置为辅;本区域无动迁安置房房源的(如建设镇、向化镇),不另行建设动迁安置房,动迁安置向重点城镇集聚。
2、堡镇现有动迁安置房现房房源3.6万平方米,根据需求和已实现“搭桥”供应的情况来看,三年缺口约为2.7万平方米。所缺动迁安置房在堡镇中低价房转性地块中收购解决,近期不启动动迁安置房项目。
3、本轮动迁安置房集中建设在城桥镇、新河镇和陈家镇,建设规模分别为:城桥镇74.2万平方米,陈家镇170.3万平方米,新河镇12.4万平方米。
三、开发模式
1、动迁安置房建设分两种模式:一种是自筹建设。由相关实施主体借崇明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平台收储土地,进行前期开发,通过招标确定建设单位,建成的房源由实施主体统一收购自行用于动拆迁安置,这种类型的单位主要指新城公司、陈家镇公司、富盛经济开发区。另一种是统筹建设。由相关实施主体借崇明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平台收储土地,进行前期开发,通过招标确定建设单位,建成的房源由实施主体统一收购后主要用于供应县建设交通委、水务局、旅投公司和堡镇政府等无用地计划但有动迁安置房需求的单位。
2、2010年—2012年动迁安置房需自筹和统筹建设项目的总面积及分布情况:
(1)城桥镇自筹建设项目48.4万平方米,需政府统筹房源25.8万平方米,合计74.2万平方米。
(2)陈家镇自筹建设项目147.5万平方米,需政府统筹房源22.8万平方米,合计170.3万平方米。
(3)新河镇自筹建设项目12.4万平方米。
(4)堡镇需政府统筹房源6.3万平方米。
(5)三星镇需政府统筹房源0.5万平方米。
四、实施主体
根据各动迁安置房需求单位自身特点和区域需求的实际情况,动迁安置房建设分三大区域,分别由三个实施主体组织实施。
1、堡镇以东至陈家镇的动迁安置房(包括自筹和统筹项目)统一由陈家镇公司负责实施,动迁安置房建设主要集中在陈家镇。
2、新河镇(含新河镇)至堡镇(含堡镇)的动迁安置房(包括自筹和统筹项目)统一由富盛经济开发区负责实施,动迁安置房建设主要集中在新河镇和堡镇。
3、新河镇以西的动迁安置房(包括自筹和统筹项目)统一由新城公司组织实施,动迁安置房建设主要集中在城桥镇。
五、开发建设
动迁安置房采用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中标单位,由具有规定资质、社会信誉好和诚信度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开竞争取得项目开发权。项目中标后,由县住宅建设发展中心会同各实施主体分别与各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明确建设要求、供应方式、销售价格和违约责任等。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项目建设协议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县发展改革委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六、供应方式
1、《项目建设协议书》签订后,实施主体据此与中标单位签订《动迁安置房供应协议》,并根据“签订协议10%、完成基础工程30%、取得预售30%、取得房地产权证30%”进度分期支付购房款,对房源统一进行收储。房源按照“以需定量、统筹平衡”的办法用于动拆迁安置。
2、需统筹安排房源的用房单位根据用房计划向县住宅建设发展中心提出用房申请,经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核定后,由房源收储单位供应房源,同时确定面积、套数以及房型比例,原则上按幢或单元供应。房源供应关系确定后,用房单位同房源收储单位签订供房协议,并明确用房单位按“计划预订5%、开始‘搭桥’35%、取得预售30%、取得房地产权证30%”的节点要求付款。用房单位安置结束后,确有多余房源不能全部安排供应的仍由房源收储单位收储,购房款按实结算。
3、动迁安置房房源须定向供应给本县重大工程、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动拆迁居民,由拆迁实施单位受理和审核动拆迁居民的购房申请,经拆迁人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报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符合条件的动拆迁居民开具“动迁安置房供应单(五联单)”,购买人据此与开发企业签订(预)销售合同。
七、开发成本和基价的确定
实施主体在申报动迁安置房项目认定前进行成本测算,拟定建房协议价格,报县政府审定。
建房协议价格由土地价格(折算为土地楼面价)、市政公建配套建设费用、建筑安装综合造价、财务成本、开发单位的微利和相关税费组成。建房协议价格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开发周期分批确定。
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