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府办发〔2010〕35号
二○一○年八月六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国资委《关于规范本县国有(城镇集体)资产交易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规范本县国有(城镇集体)资产交易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县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的管理,根据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提出规范本县国有(城镇集体)资产交易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本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一步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和闲置房屋、土地等资产的出租和县级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的转让,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二、实施范围
(一)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出租或其他形式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屋、土地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资产”),和处于闲置状态的房屋、土地资产的集中管理以及出租。
(二)县级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的转让。
三、集中管理
(一)管理主体集中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和闲置房屋、土地资产要统一收归县国资委,并交由县资产经营公司处置。县资产经营公司要设立专账管理该类资产,并履行出租方职责,按照公开、透明、规范原则,进行市场化运作。运作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及审批权限进行管理。
县级国有(城镇集体)资产转让,由各产权管理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履行报批、评估等相关手续,并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转让。
(二)资产权证集中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将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和闲置房屋、土地资产的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各主管部门收齐后,及时交至县资产经营公司集中保管,权证主体暂不作变更。在同一本权证下,既有办公用房又有实际出租用房的,各主管部门应将各类权证复印件报送县资产经营公司。权证尚未登记的,由各占有使用单位出具相关说明材料,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后交至县资产经营公司。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将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协议、合同的原件,由各主管部门收齐后,及时交至县资产经营公司集中保管。
(三)交易平台集中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县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服务机构,并负责对交易事项进行集中监管。县级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的交易均须进入本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因特殊需要,将国有(城镇集体)资产出租、转让给本县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或给与本县发展规划相适应的特定对象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租、转让。
四、交易程序
(一)申请
出租、转让资产标的物的各相应管理主体以书面形式,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进场招租、转让申请,并提交该资产的基本情况、产权归属的有效证明、转让的批准和评估等相关材料。
(二)受理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申请方提交的材料办理受理登记手续。
(三)公告发布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后,申请方在崇明政府网等媒体上统一发布招租、转让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四)集中交易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交易规则,组织招租、转让交易活动。
(五)订立合同
交易确认后,交易双方应签订成交确认书和租赁、转让合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鉴证方在成交确认书和合同上签字。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落实专人负责,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在实施经营性资产集中管理的过程中,对涉及该类资产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各相关单位仍作为责任主体,予以妥善解决。
(三)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准对外续签、新签本单位资产出租的租赁协议。凡违反本意见瞒报漏报少报资产、擅自出租资产、擅自处置资产、擅自变更原出租协议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意见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
县国资委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