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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SYHA00201010047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0-07-06
崇府办发〔2010〕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要求以及《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范围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和县有关直属单位要对本单位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文件、机密文件等,认为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当经保密审查并解密后,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分工
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清理责任主体: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文件,由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县政府办公室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具体单位提出清理建议。清理建议由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有关指定单位等统筹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县政府决定。
(二)乡、镇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和县有关直属单位的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制定机关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能的主体负责清理。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其他主体制定的文件,由制定主体负责清理。
三、清理标准
原则上进行全面清理,即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依据缺失,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如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以及实际操作性不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一)文件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二)文件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律规定相抵触或者被新的上位法代替的,应当决定废止;
(三)文件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相一致,或者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以及实际操作性不强的,应当予以修改。
四、清理时间
(一)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和县有关直属单位将本单位制定或者实施的本县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整理,并于今年7月30日之前将汇总表(见附件一)及文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二)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见附件二),于今年8月15日之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三)规范性文件清理在今年9月30日之前完成。
五、清理结果处理
(一)公布
清理结果由制定主体向社会公布。各制定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公布清理结果。
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继续有效、宣布失效和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报备
各制定主体应当将清理工作小结和清理结果,于今年9月30日之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各制定主体应当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档报送县政府法制办,以便协助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县政府法制办将报送备案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汇总后,适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六、清理工作组织领导
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本县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和县有关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集中专门力量,明确任务和责任,做好清理工作。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可及时与县政府法制办沟通。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一日